新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在新时代民族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新疆作为边疆民族地区,要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法律转化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际行动,以法治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深刻领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理念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立法的核心使命。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立法,本质是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转化为法理逻辑和法律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总则第一条即阐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立法宗旨。在分则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实质融入立法条款,形成可应用、可操作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具体规范。
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立法的价值取向。“四个与共”“五个认同”等是各民族都要加强、恪守的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主要是指包容合理多样性,包括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语言文字使用权利,尊重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这一价值要求转为民族工作领域基本法律的重要原则,以法律的确定性提升了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法律引导各民族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实现共同性引领与差异性包容的辩证统一。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任何固化民族差异、人为制造民族物理或心理隔阂的做法,都将在法律层面上被否定。
坚持促进与约束并重是立法的功能体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兼具激励引导与底线约束属性,在激发全社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同时,也划出了清晰法律红线,构建了多主体、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
科学认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创新体例
体例采用“序言+七章”的特殊形式。序言并非法律文件的必备要素。郑重设立序言,充分体现了其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的性质和定位。法律全面贯彻了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实现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功能互补和价值协同,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指导框架和统一依据。
序言是民族团结进步历史叙事和价值范畴的法理解释。序言从疆域、国家、历史、文化、精神层面,记述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凝结成命运共同体的史实,确立了民族团结进步的价值基准;解析了中华民族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中实现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呈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的历史脉络。通过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凝练,确立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合法性。
序言是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最新理论创新成果的法定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序言的政治灵魂,确立了法律的根本遵循。序言将政策法律化,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团结”等核心政治话语实现了立法转译,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共同任务的适用主体、立场、路径、目标赋予了法律效力,构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律正当性框架。
充分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度集成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机制。一是强化思想文化引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明确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二是要求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三是明确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四是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机制。一是推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构建空间、文化、心理等多维度的交融机制。二是推动要素流动,保障跨区域政务服务便利化,完善跨区域就业培训和服务、招生与师资交流等机制,促进各民族学生、群众跨区域流动和就业。三是丰富交融载体,支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机制。一是以共同富裕为战略导向,将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确立为国家责任,构建了全方位协同发展支持体系。二是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加快区域间互联互通。三是推动区域间产业合作与利益共享,提升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四是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增强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能力。五是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健全开发开放政策。六是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民族地区社会文明进步。
保障监督与法律责任机制。一是构建协同治理格局,要求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协调机制,明确所有参与主体的法定责任。二是强化人才保障,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三是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四是创新公益诉讼制度,拓宽民族团结进步的监督渠道。
切实抓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培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文化环境。把宣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构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精准实施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将法律宣讲解读与新疆民族团结进步的丰富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相结合,从制度建设和文化情感联系双向着手,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拓宽渠道。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向国际社会宣介法律的核心价值,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展现我国民族工作治理的法治优势。
加快地方立法“立改废”。对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行“法律体检”,加强配套立法,开展备案审查,增强民族工作地方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形成与国家法律相衔接、贴合新疆实际的配套法规体系。将国家依法确立的民族团结进步基本原则和理念予以操作性,实现法律稳定性与实践适应性的动态平衡,推动法律在全社会落地。
赋能基层治理的制度创新实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社会治理着力点是加强组织协调和充实基层治理力量,强化科技支撑,打破流动阻隔。聚集各种治理资源协同发力,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搭建系统化的培训体系与执法案例库,提升基层执法的标准化与一致性水平。探索基层互嵌式居住空间格局的构建并全面铺开。深化源头治理,推动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扩大数智技术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促进技术逻辑与价值逻辑在数字时代的深度融合。加强多维度数据系统建设,为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成效提供强大的技术工具。构建数据整合、智能分析、政务服务、动态监管、安全保障体系,为民族团结进步提供数字化治理支撑。
(执笔: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郭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