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 |
序号 |
审批部门 |
证明(盖章) |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
政策、法规依据 |
清理意见 |
清理说明 |
填报单位 |
1 |
人社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登记信息表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所在社区、街道、村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及暂住本辖区内的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含区外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2 |
人社局 |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 |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 |
所在培训学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3 |
人社局 |
户籍常口信息 |
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
市公安局 |
无 |
取消 |
无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
人社局 |
4 |
人社局 |
工作证明材料 |
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费 |
申请人、工作单位 |
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关于新人社发〔2014〕85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解读》第五条经办程序: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5 |
人社局 |
退休审批盖章 |
资格认证 |
社区、乡镇劳动保站所或用人单位盖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社险业字〔2003〕09号)第一条: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街道要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表),有条件的要实现微机管理;社区要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册(表、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项目既要简单实用,又要考虑今后的发展需求,目前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退休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特长爱好等基本情况,基本养老金收入、医疗保险号码等社会保障情况,住址、配偶情况和家庭其他联系人等家庭情况。各地可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适当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信息资料,指导和帮助街道社区做好建设基本信息库的相关工作。基本信息库建立起来后,要做好维护工作,实现动态管理。第四条: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出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6 |
人社局 |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审批表 |
慢性病审批 |
州医院、蒙医院、农五师医院 |
博州医改办字发(2001)7号《博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治疗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州卫生部门统一制定《慢性病诊断标准》,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主治医师对患者的慢性病类型提出确认意见,经科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核,报自治州慢性病鉴定领导小组批准,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发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门诊治疗证》,患者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到门诊就医,费用按第八条规定比例结算。 |
保留 |
权威机构确认参保职工患有慢性病 |
人社局 |
7 |
人社局 |
城镇职工出差探亲证明 |
出差探亲期间急诊住院审批 |
职工所在单位 |
博州劳人字(1999)39号《博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因公出差、学习、短期派驻外地及休探亲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凭转诊证明、辅助检查单、有效医疗费收据、处方(或处方复印件)和其它诊断检査记录以及所属单位证明,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
保留 |
为确定参保职工急诊住院是在出差探亲期间发生 |
人社局 |
8 |
人社局 |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审批表 |
异地安置审批 |
居住地社区 |
无 |
取消 |
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9 |
人社局 |
领取生育津贴证明 |
领取生育津贴审批 |
参保人所在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计发。 |
保留 |
为确定职工在生育期间未领取生育津贴 |
人社局 |
10 |
人社局 |
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 |
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审批 |
男职工所在单位 |
博州人社字(2013)112号《关于印发〈 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还应携带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 |
保留 |
为确定男职工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 |
人社局 |
11 |
人社局 |
生存证明 |
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局 |
《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12 |
人社局 |
死亡证明 |
职工、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死亡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医院 |
新政发〔2014〕7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 169号《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13 |
人社局 |
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
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14 |
人社局 |
孤寡老人、孤儿证明或者养父母、养子女收养证明 |
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 |
民政部门 |
《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15 |
人社局 |
销户证明 |
职工、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死亡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
公安局 |
新政发〔2014〕7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0〕 169号《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16 |
人社局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工伤认定申请 |
所在单位盖章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17 |
人社局 |
验资报告 |
权限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验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
18 |
人社局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 |
权限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
保留 |
政策文件规定 |
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