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实施细则》(博州劳人字[1999]39号)
二、申报材料:
(住院和门诊票据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转院须持转院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居住人员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手续)
1、零星住院费用报销
所需资料:(1)社会保障卡;(2)出差探亲情况说明(单位);(3)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4)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5)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6)住院病历(仅限异地突发疾病报销);(7)本人银行卡卡号。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费用报销
所需资料:(1)社会保障卡;(2)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3)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本人银行卡卡号。
3、转院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所需资料:(1)社会保障卡;(2)转诊转院证明;(3)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4)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5)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6)本人银行卡卡号。
4、慢性病费用报销:
所需资料:(1)社会保障卡;(2)医疗费发票原件;(3)与每张发票相对应的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无明细清单的应在处方上单项划价)原件;(4)本人银行卡卡号。
5、个人账户清退:
a.办理疆外异地安置人员,一年一清退个人账户;
b.(缴纳城镇职工医疗时的个人账户余额未使用完就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所需材料:(1)社会保障卡;(2)本人银行卡卡号;(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清退原因。
6、外伤患者人员(无第三方责任人)住院医疗费用:
填写自治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申请表,并持盖章《首次病程录》到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稽核部门稽核确认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7、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结算须知
每月10日前报送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审核岗:
1、定点药店报送资料:定点药店明细审核。
2、定点医疗机构报送资料:
(1)普通门诊: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明细审核单;
(2)慢性病门诊:发票、处方、慢性病明细汇总表;
(3)住院:住院医疗费结算审核单、住院发票医保结算联、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住院人员明细汇总表
每月15日至25日持定点零售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月报到医疗保险审核岗办理结算。
三、办理程序:
1、申报:申请人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经办人员初审资料是否齐全,并在信息系统中核查申请人缴费状态,确认信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办人员提出意见及理由,退回申报资料。如资料不全,申请人返回补正后再行提交。
3、复核:复核人员对照系统、纸质进行复核并签字。
4、审批:复核后先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5、拨付:将审批后的材料交基金财务科出纳室,基金财务科拨付报销费用。
6、归档:经办人员整理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规定: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