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二、申领对象:职工(含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参保后怀孕生育产生医疗费用,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三、申报材料:
凡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均要审核原件。
1、参保女职工怀孕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结婚证、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还应携带一方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及配偶无劳动收入证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2)经登记后产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等费用,均在生育定点医院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符合生育报销政策的金额直接结算,自费和超出定额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2、未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在社保经办机构报销或结算生育相关费用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育门诊、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生育住院和门诊票据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疾病证明书;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销人银行卡号;
(5)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需提供单位证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3、如博州人民医院没床位转农五师医院分娩的需开具博州人民医院无床位证明;
4、如异地生育,需异地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异地居住证明及异地生育的单位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报:参保职工根据不同情况,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应资料。
2、初审:初审人员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并在信息系统中查看参保单位缴费状态,核对确认信息(包括生育前10个月是否连续缴费,月平均缴费基数等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提出意见及理由,退回申报资料。如资料不全,申请人返回补正后再行提交。
3、复核:复核人对照纸质材料在系统进行复核。
4、审批:复核后先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5、拨付:申请人将审批后的材料交财务室,财务科室拨付报销费用。
6、归档:复核人员整理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规定: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