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请范围和提交材料:
常住户口属于博州辖区范围的公民或单位驻地在我州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可根据需要向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往来港澳探亲签注。
1、提交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港就学、就业的,提供载有学生类、工作类香港"进入许可"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在澳门就学的,提供因公或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学习签注复印件。
4、特定岗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5、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需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和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单位意见;
注:①探望在港澳定居的亲属,同一年度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②不满16周岁的或60周岁以上(含)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③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提交委托书。
二、办证时限:
1、签注申请: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制证;
三、办证收费:
1、一次有效探亲签注:20元/项;
2、多次有效探亲签注:100元/项。
四、咨询电话:
2238087、2238052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2、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在港澳违法违例、逾期不归等情形,将被限制出境及追究法律责任;
4、内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深圳签证办或者珠海签证办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5、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港澳地区遗失或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澳门中旅社向省公安厅深圳签证办或珠海签证办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