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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公安机关便民利民18条措施

来源:阿拉山口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7日 12:25     浏览次数: 打印    

为全面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成果,切实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及党史学习教育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果,把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进一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实做细各项惠民便民举措,全面提升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能力,特制订阿拉山口公安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便民利民18条措施。

第一条在火车站、综保区、博乐街、健康街、精河街5个便民警务站开通为民服务窗口,提供户籍业务咨询服务,协助群众注册开通新疆公安APP,同时根据群众需要,为其办理出生申报、户口簿损坏换领、变更民族成分、姓名变更、死亡注销户口、参军入伍注销户口、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依规收养报户、夫妻投靠县(市)外迁入、子女投靠父母县(市)外迁入、父母投靠子女县(市)外迁入、购房县(市)外迁入、州内迁移(合法住所迁移)、州内迁移(投靠迁移)、州内迁移(集体户迁移)、州内迁移(公租房或廉租房迁移)、大中专毕业生返回生源地、大中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迁入、招录公务员迁入、招录事业编制人员迁入、技术型、实用型人才迁入21项户籍业务和电子居住证业务。

第二条所有便民警务站通过配备外网查询电脑、轮椅、便民手机充电站、雨伞、报纸、医药急救箱、饮水机、纸杯、维修工具、宣传手册等物品,为群众提供热水、医疗箱、临时充电、临时歇脚、临时寄存、借用雨伞、借用车辆电瓶并线、轮椅等便民服务措施。

第三条学校周边健康街、文化街、天山街、博尔塔拉路、博乐街5个便民警务站为学生提供临时学生托管等便民服务,综保区、保八街、综十一路、综六路、友好路、北环路、友谊公园便民警务站为群众提供休憩、热水等便民服务。

第四条健康街、文化街、天山街、博尔塔拉路、博乐街5个便民警务站在阿拉山口市中学、金色童年幼儿园、艾比湖镇幼儿园周边治安复杂的重要路段,上下学时采取交警岗的方式将“护学岗”延伸至各个主要路口,及力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学生儿童上下学安全。

第五条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艾比湖镇派出所、口岸边境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第六条对急需乘火车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群众,火车站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火车。通过电话预约,在行政服务中心户籍业务窗口为本地及疆内(非兵团)群众提供延时办理身份证补办业务,当场出具办理凭证及临时身份证。

第七条龙源风电公安检查站与禾角克公安检查站通过微信、电话通联的方式,对G219线管辖路段路况信息进行实时通报,并主动向群众提供过往路况信息,同时根据过往群众需要发放便民小卡片,其中包括食堂、车辆维修点等联系方式,在确保快速通行的同时,提升群众服务质量。

第八条对办理机动车业务需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的,由交警大队向群众提供免费拓印膜并拓印。

第九条在行政服务中心交管窗口优化服务措施方便老年人业务办理,采取开通“绿色通道”、保留现金和银行卡收费方式、增设老年人专用设备,行政服务大厅已增设爱心座椅和轮椅,同时免费提供老花镜、放大镜、饮用水和急救药品。

第十条在倩影照相馆、小张摩托店设置电动自行车挂牌服务店点,为购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群众提供买车、上牌“一站式”服务。

第十一条实行接受学习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制度。符合“学法减分”申请条件的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互联网学习考试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后,每参加30分钟的学习并考试合格即可减免1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交管窗口,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宣传讲解“交管12123”手机APP“学法减分”学法减分。

第十二条将货运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合并,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三检合一”,减轻企业和车主的负担。

第十三条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的模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在线上:在依托“12123”APP平台建设,扩业务网上办理范围的同时,充分利用便民警务站LED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宣传。在线下:在服务大厅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滚动播放操作视频,在群众办事多的地方设置流动宣传台,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教授群众使用,让更多的人了解“网上办”;在大厅办理窗口业务及路检路查、事故处理时,主动推荐指导群众使用“12123”APP,不断提高APP使用率。

第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企业提供名下机动车的状态、检验有效期及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并积极向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

第十五条在准噶尔路汽车站旁联合人保保险公司设立事故快处快赔中心,依托“交管12123”平台对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事故处理的定责、定损、赔付,受理事故理赔申请、办理车辆定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六条 为服务方便群众办理非现场电子监控违法处理,依托“交管12123”实现非现场交通违法简易程序网上办理,在工商、建设、农业、农商银行等开通网上、网下缴费服务。同时,在微信、支付宝等客户端开通交通违法缴费服务。

第十七条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导航提示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发布天气和路况信息、道路交通信息,同时利用各类媒体做好安全提示及时广大驾驶人提供全方位、精准的出行服务。

第十八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2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40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施行对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免于处罚的“柔性执法”措施。

1.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经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2.机动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指出后及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驾驶证被暂扣、扣留期间除外);

4.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5.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机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车行道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或者营运客车、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6.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立即清除或排除妨碍的;

7.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快速路除外)行驶,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8.实习期驾驶人所驾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9.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下的;

10.机动车在限速值低于60公里/小时(不含)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车速50%以下的;

1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限定时速20%以下的;

12.驾驶载货汽车有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13.由于路况、天气等客观原因,非故意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冰雪等遮挡,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4.有证据证明机动车系抢险救灾、紧急救护等紧急情况,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未危及交通安全的;

15.其他适用口头警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审核人:乔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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