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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8:31     浏览次数: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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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

法定罚则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适用处罚标准

处罚主体

1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违法

1.基本具备办学条件,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申请的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2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违法

1.初次违法组织考试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严重违法

2.违法组织考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

3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没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对单位予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继续办学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没有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或其他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处罚;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7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学校管理混乱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严重违法

3.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8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骗取办学许可证后,通过违法招生骗取钱财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9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违法招生,扰乱教育管理秩序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0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1

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轻微违法

1.备案材料部分不真实,但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备案材料严重不真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2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擅自取得回报,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予以通报批评。

严重违法

3.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3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违法取得回报,但未对办学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予以警告处罚

严重违法

3.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违反规定,但未造成办学困难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

3.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15

民办学校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民办学校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

3.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16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1. 未造成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

严重违法

3.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17

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轻微违法

1.未对正常办学造成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未及时改正的

给予通报批评 。

严重违法

3、情节严重或 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8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3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轻微违法

1.没有违法所得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一般违法

2.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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