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概况...........................2
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2
㈡施工单位基本情况......................................................2
㈢监理单位基本情况......................................................3
㈣汽车吊租赁单位基本情况...........................................3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4
㈠事发位置....................................................................4
㈡事故发生经过.............................................................5
㈢现场勘验情况.............................................................6
㈣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情况...........................................8
四、相关方合同签订情况.................................................8
五、汽车起重机(新E12715)基本情况.........................9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9
㈠事故造成伤亡人员情况...............................................9
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10
㈠直接原因....................................................................10
㈡间接原因....................................................................11
㈢事故性质...................................................................13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14
㈠事故中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4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14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5
㈣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建议.......................................17
㈤其他处理建议..............................................................18
九、防范措施建议...........................................................18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20
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7·21”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21日16时52分,在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建设(二标段)项目,钢结构支架组装施工过程中,设备支架倒塌,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阿拉山口市委、政府高度重视,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委监委、公安局、工青妇工作部等部门组成阿拉山口市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7·2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认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施工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物流设施建设(二标段)项目,项目内容为新建10万吨粮食筒仓及接收、传送设施等相关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MEC总承包(其中进仓1条刮板输送设备800吨/小时,出仓2条刮板输送设备,每条300吨/小时)。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0802424986,注册地位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综三路75号-33号厂房D-6,法定代表人为郭某某。经营范围包括自有资产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技术进出口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低温仓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
㈡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N3WA15L,注册地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奚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粮食加工食品生产;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㈢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6943948A,注册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C座6楼4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㈣汽车吊租赁单位基本情况
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成立于2022年2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2MA7GLGEE6X,注册地位于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甘家湖街26号综合保税区总部经济大楼5楼519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土方工程施工;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㈠事发位置
事故现场位于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物流设施建设(二标段)项目内,事故现场施工工地大门位于兴业路与保三街丁字路口西侧,沿工地内部土路向南约300米处,现场东侧为厂区围墙,南侧为厂区空地,西侧为散粮线铁道,北侧为粮食储罐。
现场平面示意图 现场方位示意图


(事故发生项目工地大门) (事故现场概貌)


(事故现场自西向东)(中心现场由东向西概貌)
㈡事故发生经过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物流设施建设项目于2025年3月25日开始进场施工。2025年7月21日16时左右,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对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物流设施建设(二标段)项目井字型钢结构支架进行组装。现场采用移动脚手架和汽车吊方式进行施工。余天庆、李明亮、李海报、艾沙·依斯马依力在钢结构组装工地进行施工作业,吊车司机为张晨基。使用1辆25吨吊车将在地面组装好的上层钢结构采用4条钢丝绳和1个5吨的手拉葫芦(可调节钢丝绳)吊至需要安装的上层,使用2个二层铁脚手架和1个人字梯进行安装螺丝,其中李明亮在西侧钢结构内脚手架上安装螺丝,李海报在东侧外围脚手架上安装螺丝,两人均将安全带悬挂于钢结构上,余天庆、艾沙·依斯马依力在下方负责递材料。16时20分左右,因上层钢结构螺丝孔错位,无法安装螺丝,现场李明亮向余天庆建议让吊车司机调整上层钢结构高度,使钢结构螺丝孔对齐,余天庆指挥工人将所有支撑点钢丝绳取掉,使用施工现场布制吊带挂至西北角上层钢结构上,并指挥吊车司机向上吊起钢结构,因其他部位螺丝未上紧固定,整体钢结构稳定性不足,出现倾斜,导致钢结构整体变形倒塌,瞬间吊带被扯断,加速钢结构框架倒塌速度,2名施工人员被倒塌钢结构框架挤压刮蹭,造成2人伤亡。
㈢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为露天现场,作业现场无围挡封闭,场内有汽车吊1台,现场为二层钢结构,呈由北向南倒塌状态,占地面积约为120平米,该倒塌钢结构分为上下两层,一层由北向南分别有三根主钢梁,钢梁为宽0.45米,高0.35米,长8.5米银色H型钢,每条主钢梁下方放置各2块宽0.35米、高0.5米黑色H形钢块,共6块横向支撑着主钢梁。钢结构北侧边缘中间位置有一个铁质二层的脚手架,钢结构内西侧中间位置有一个被压散的铁质二层的脚手架;周围散落一顶蓝色安全帽,两根主梁连接处连接件呈近90°弯曲状,链接螺丝处于松动未拧紧状态。位于二层由北向南第一根主梁上,从东向西第二个连接处有一个安全绳挂钩挂于此处。钢管上有一绿色布质吊带,吊带一端存在断裂情况。


(倒塌钢结构链接处呈弯曲状态) (第二层钢结构由东向西第二个连
接处概貌)

(现场吊车状态) (压散的脚手架)


(H型钢) ( 钢结构坍塌情况)
㈣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作业现场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现场人员孙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6:33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对李明亮、李海报开展现场诊断抢救工作,经市人民医院现场诊断李明亮抢救无效死亡;李海报为气胸,立即送往博州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事后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积极做好伤亡人员抢救和家属安抚工作,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家属的谅解。网信部门持续加强舆情监控工作,全过程无舆情,事故发生至今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四、相关方合同签订情况
㈠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23年12月4日与签订《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物流设施建设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工程款为9980.0595万元。
㈡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23年9月18日与签订《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总工程款为160.8万元。
㈢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5年3月15日签订了《吊车租赁使用合同》,期限为2025年3月15日-2025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提供必须产权清晰、具有合格证、技术状态完好,车辆运输能力、制动性能、工作尺寸、其他设备及技术参数、整体性能、安全设施设备等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配备有相应操作资格证的操作人员,设备经过验收后进场,机械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工程项目经理部备考。
五、汽车起重机(新E12715)基本情况
租赁单位: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品牌及整车型号:徐工牌XZJ5322JQZ25K;车牌号:新E12715;最大额定起重量:25T;主臂全伸长:40m;2025年4月24日通过江苏卓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年检合格。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阿拉山口市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7·21”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㈠事故造成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李明亮,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815,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动子针村514号;2025年7月21日17时10分,经市人民医院确认死亡。
伤者:李海报,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22********1811,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动子针村571号。
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阿拉山口市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7·21”一般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50万元。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勘察,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㈠直接原因
1.作业时违反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场地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违反《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中钢结构拼装工艺总流程,施工作业中未将钢架结构螺栓上紧固定,提前将4个支撑点的钢丝绳摘掉,仅用1根承重3T的布制吊带将钢架结构西北角吊起,钢架结构稳定性不足,导致出现钢架结构坍塌。
2.事故现场无专业司索工,余天庆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规定,吊装作业期间由现场小组长余天庆指挥使用布制吊带进行吊装作业,且存在违规指挥违章作业,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擅自改变操作程序,盲目指挥吊车司机开展作业。
3.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李明亮、李海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第5.1.6安全带应该高挂底用,并应扣牢在牢固物体上”的操作规程。2人将安全带悬挂在未上紧螺栓的的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
4.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吊车司机张晨基违反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第7.1.5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范围内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验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吨位的吊装带进行吊装作业。吊车司机违反起重机械司机作业“十不吊”中“超载或吊物重量不清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未加衬垫不吊”的规定。
㈡间接原因
1.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⑴未安排具备资质的管理人员在钢结构拼装现场负责管理;
⑵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员、劳务班组长等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开展吊车作业事故隐患;
⑶未按照监理方的检查要求及时督促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做到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⑷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监理整改通知书下达隐患未整改前仍然擅自冒险施工;
⑸未在施工现场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要求对现场进行防护;
⑹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在未配备专业司索工的情况下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指挥吊装作业的事故隐患;
⑺应急演练不到位,项目开工以来仅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灭火器使用培训,未结合实际开展相应应急演练,导致施工作业人员自救互救能力水平不足。
2.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照要求配备2名现场监理员,仅有1名现场监理员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巡视监管不到位,对下发的《监理通知单》督促隐患整改未做到闭环管理,对现场人员违反规定使用吊车施工作业的行为没有发现并进行制止,对施工现场没有尽到监理职责。
3.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吊车施工作业方式违反了与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机械租赁安全生产协议。
4.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工程施工情况不撑握。
5.阿拉山口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公司,虽然在事故前对组装钢结构进行了实地检查,但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
6.阿拉山口综保区规划建设局,作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管单位,落实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履行综合保税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吸取事故教训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在阿拉山口综保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隐患能力弱,多次对组装钢结构作业区域进行检查均未发现安全隐患。
7.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到位,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压力传导层层减弱,导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对综保区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㈢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冒险施工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阿拉山口市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7·21”一般坍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㈠事故中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人)
1.李明亮,男,汉族,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雇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辨识,未拒绝明显违规违章作业安排,未按照要求悬挂安全带,在无专业指挥人员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不符合吨位吊装带吊起钢结构,导致钢结构稳定性不足,发生钢结构坍塌,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李海报,男,群众,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雇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辨识,未拒绝明显违规违章作业安排,未按照要求悬挂安全带,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目前出院在家休养,建议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㈡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致使现场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场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专项方案和施工现场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日常巡视工作不规范,对违章违规行为制止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唐富阳,男,群众,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安全,组织制订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安全工作计划。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在未配备专业司索工的情况下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张云锋,男,群众,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在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时未进行现场监督,在吊车进行辅助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坍塌隐患,未按照监理方的检查要求及时督促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做到隐患闭环管理,未在施工现场以及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要求对现场进行防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孙强,男,群众,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劳务班组长,负责监督钢结构拼装现场施工。未按照《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监理整改通知书下达隐患未整改前仍然擅自冒险施工。劳务班组长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开展吊车作业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余天庆,男,群众,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拼装小组组长,负责组织钢结构拼装现场施工。未按照《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整改通知书下达隐患未整改前任然擅自冒险施工。小组长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开展吊车作业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张晨基,男,群众,阿拉山口通宏机械设备租赁部吊车司机,协助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钢结构吊装作业。在明确知道存在吊装违章作业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阿拉山口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㈣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建议(2人)
1.林楠,男,中共党员,阿拉山口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阿拉山口市纪委监委对其提醒谈话。
2.桂云中,男,中共党员,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综保区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主持工作),负责综保区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工作。对综保区规划建设局未有效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阿拉山口综保区党工委对其提醒谈话。
㈤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丰尚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2.责成阿拉山口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3.责成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按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理。
4.责成阿拉山口综保区规划建设局向阿拉山口综保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5.由阿拉山口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约谈。
6.责成阿拉山口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阿拉山口市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九、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底线没有守牢。2024年以来,阿拉山口综保区已经接连发生2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均集中在建筑施工领域,事故性质尤其恶劣,教训十分惨痛。这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底线思维不强,对属地和行业存在的重大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充分吸取“6·7”铁路站区钾肥换装线建设项目工地管沟坍塌事故教训,没有举一反三做好警示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没有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导致重蹈覆辙。
(二)部门监管掉链断档。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必须齐抓共管,谁都不能掉链子、出问题。综保区规规划建设局没有把综保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作为重点工作,工作人员现隐患问题能力差,多次检查均未发现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粮食应急建设项目钢结构拼装工程存在的风险隐患;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不到位,没有对综保区内的粮食应急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检查,造成部门监管层层失守。
(三)施工单位履职尽责不到位。施工作业过程未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钢结构拼装场地不符要求,未对钢结构进行有效支撑或支护,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息。在事故发生前,项目部及监理人员多次发现未进行放坡或支护存在问题,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现场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但相关人员未对事发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组织有效整改,造成事故隐患长期存在。重要停工指令制发后,项目部未在第一时间落实到施工队伍,导致现场施工继续进行。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习以为常,相关管理人员未进行有效制止。
(四)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对监理缺位、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整治未闭环整改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排除。
(五)劳务人员管理缺失。对劳务人员缺乏系统、全面、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导致劳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避险知识。没有及时对劳务人员告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对劳务人员做到统一的协调管理,对劳务人员现场施工情况失管漏控,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频频发生,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教训,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将事故教训转化为监管动力,坚决破除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层层传导压力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同时紧盯坍塌、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等高风险环节,以“零容忍”态度整治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牢牢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
(二)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堵塞各企业安全漏洞。镇(街道)、各单位各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切实履行对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严防失管漏控。企业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依法履行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压实企业主责,筑牢施工现场安全防线。项目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负总责,依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统一协调管理施工现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一体化”落实,严格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杜绝“以包代管”。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审查重要施工方案、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勘察、设计单位要按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及时巡查现场安全状况,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形成隐患整改闭环。
审核人:张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