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阿拉山口落实低电价政策为企业减负情况
一是认真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对自治区发改委认定的4家纺织企业执行纺织企业执行0.38元/千瓦时优惠电价。2019年,阿拉山口纺织企业用电量5709.32万千瓦时,累计给企业节约成本969.33万元。
二是积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疆工商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工商同价工作,商业客户电价由原来的0.8元/千万时,降低至0.519元/千万时,工业和非普工业电价由原来的0.55元/千瓦时降低为0.519/千瓦时。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我区价格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5号)文件要求,在工商同价现有电价的基础上降低电价0.004元/千瓦时。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
价〔2018〕752号),做好了非居民客户和一般工商业客户的调价工作,于2018年9月1日开展了电价调整,将非居民电价由原来的0.55元/千瓦时降低至0.4814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在原电价的基础上再降低0.0336元/千瓦时,即由原来的0.515元/千瓦时降低至0.4814元/千瓦时。
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9〕472号)文件要求,将一般工商农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对应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相应下调0.02361元。
2019年,阿拉山口1479户一般工商业与非居民客户享受优惠电价政策,用电量2473.29万千瓦时,为客户节约电费368.48万元。
三是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要求,对全市4355户居民客户执行到户电价0.39元/千瓦时,2019年居民用电量474.99万千瓦时,为居民客户节约电费约71.24万元。
四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430号)文件要求,积极服务客户参与直接交易。2019年阿拉山口参与直接交易客户2户,完成直接交易电量2152万千瓦时,节约电费约215.28万元。
五是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1301号)基本容量费收取发生变化,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430号)中“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要求,由客户自愿选择两部制电价执行方式”。为大宗工业用户节约基本容量费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