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培训惠民政策清单
㈠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新吸纳新疆籍劳动者或者在我市参保并常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就业,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同时,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3.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或者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按照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上年度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㈡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来我市就业务工人员,可享受与我市本地户籍同等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㈢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务工人员符合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可在我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岗位推荐、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
㈣就业援助金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补贴标准:50平米以下,2000元;50-100平米3000元;100平米以上5000元。
㈤自主创业补贴
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㈥税费减免政策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持人社部门开具的证明,由市税务局依照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进行税费减免。
㈦劳务派遣单位及职业中介补贴政策
在我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县(市)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㈧职业技能培训
除财政供养人员外,来阿务工人员可到所在社区登记职业培训意愿,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班。
在企业务工人员,由企业可开展岗前培训、在岗职业技能提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后,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及培训成本等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新财社〔2018〕241号,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2、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标准。自治区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给予培训补贴,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企业所在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培训成本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培训成本给予补贴(新人社发〔2019〕22号》,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直补企业)。
审核人: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