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食品质量状况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山口市宏巨生鲜超市在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N0:ZQJY-2022-W0707235),并进行了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批次生姜进货凭证及随附检验合格证明,该批生姜已售罄。
阿拉山口市宏巨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经营户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发现抽检不合格的问题后,阿拉山口市宏巨生鲜超市当事人现场提供这批次生姜进货凭证及随附检验合格证明。
审核人:曹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