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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一期

来源: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5日 12:33 浏览次数:

20233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我市食品质量状况进行了抽检,现将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3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分别对阿拉山口小刘蔬菜店、阿拉山口新明蔬菜粮油店、阿拉山口市宏巨生鲜超市在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329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快速于当天到现场检查,并送达以上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次抽样的生姜。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经营户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发现抽检不合格的问题后,阿拉山口小刘蔬菜店、阿拉山口新明蔬菜粮油店、阿拉山口市宏巨生鲜超市已要求供货商提供所购进蔬菜的生产基地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审核人:达拉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