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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剖析(2024年第2期)

来源: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6:59 浏览次数:

案例1:阿拉山口市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火锅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火锅店经营场所内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免费发放节约用餐标识,现场指导商户在关键位置张贴提醒。

典型意义及法律提醒“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防止食品浪费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采取提醒、说明等措施,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防止出现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等造成浪费情况。

案例2:阿拉山口市某餐馆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餐馆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场所不整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当场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责令整改到期后,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复查,发现该店对执法人员指出的问题置若罔闻,屡教不改,仍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场所仍不整洁。

该店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该店经营场所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㈠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整(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及法律提醒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应当索取:1、供货商的相关信息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用于证明供货商身份;2、进货时供货商开具的进货票据等材料用于证明进货来源;3、进货时供货商提供的食品检测证明等材料用于证明进货时充分不知情相关食品不合格。

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与否是食品安全经营过程关键控制点之一,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可以有效减少食品污染的风险,‌防止细菌、‌病毒等微生物的滋生。经营者应落实好包括但不限于进货查验记录、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3:阿拉山口市某面馆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阿拉山口市某面馆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在该店出菜口东侧冷藏柜内存放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牛肉丸子2包、夹沙1包;出菜口下方储物柜内存放超过保质期晟柏桂牌精选花生碎1包、已拆封清平长洪牌花生碎1包、已拆封鹏达牌小磨香油1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货物进货票据、合格证、外包装标签及供货相关资质等文件。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等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㈡成分或者配料表;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㈣保质期;㈤产品标准代号;㈥贮存条件;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㈧生产许可证编号;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与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给予罚款10000元整(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及法律提醒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时清查食品加工原料,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审核人: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