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口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东北角,地处准噶尔盆地西缘,介于巴尔鲁克山和阿拉套山之间,东邻塔城地区托里县,东南邻艾比湖湿地,西北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毗邻,距离哈国多斯特克站12公里,边境线长26.3公里,铁路、公路分别距乌鲁木齐477公里和536公里,历史上曾是中华各民族经商、征戎、旅游、探险的重要通道,也是古丝绸之路的北要道。辖区面积1249平方公里,下辖艾比湖镇(金港街道)和友好街道,总人口1.7万人,年流动人口约3万人。
阿拉山口口岸距哈萨克斯坦多斯特克口岸12公里,距州府博乐市79千米,是集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四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国家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一类口岸,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重要枢纽,是我国开拓中亚、西亚和欧洲市场的联结点。1956年,中苏两国领导人会谈确定阿拉山口为中苏铁路接轨点;1958年,苏联铁路修至阿拉山口北侧;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阿拉山口口岸;1991年7月,铁路口岸过货运营;1995年12月,公路口岸开放;2003年,被国家列为重点建设和优先发展口岸;2006年7月,中哈原油管道建成运营;2010年,建成通航博乐阿拉山口机场;2011年5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2012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阿拉山口市;2015年,确定阿拉山口为沿边开放重点地区;2016年,定位为国家中欧班列枢纽;2018年,列入国家陆上边境物流枢纽承载城市;2020年10月,确定为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2021年,获批国家军民融合试点市、“兴边富民”试点市;2022年获批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边民互市试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二手车出口试点。
2022年,阿拉山口口岸累计进出口货物2530.99万吨,增长14.21%。其中:铁路进出口货物1365.85万吨,增长22.72%;公路进出口货物40.18万吨,增长352%,过货量创历史新高;原油进口1124.96万吨,增长2.6%;通行班列8489列,增长45.2%(其中,中欧中亚班列6227列,其他班列2262列)。
2022年,实现地方生产总值110亿元,同比增长(下同)10%;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31亿元,增长14.12%;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7.58亿元,增长42.45%;实现工业增加值25.11亿元,增长20%;招商引资到位资金121.3亿元,增长47.16%;属地贸易额完成40亿美元,增长58%;跨境电商出口1585.5万票,贸易额24.83亿元,增长484.43%。
一、养老机构投资条件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和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二、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㈠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㈡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㈢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㈣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㈤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㈠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取消设立许可。
㈡法人登记工作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级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3、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㈢备案登记工作
1.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包括不列入床位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范围)。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市或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3.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4.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式、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5.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联系方式
备案登记工作政策咨询联系电话,阿拉山口市民政局:0909-7720360
审核人:汪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