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
㈠城乡低保标准
1.从2021年1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40元/月。
2.从7月1日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不低于580元/月。
㈡平均补助水平
1.从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2020年不低于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430元/月。
2.从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不低于43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460元/月。
㈢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1.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6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36元/月。
2.从7月1日起,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30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50元/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标准
㈠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最低供养标准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1.从2021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2020年不低于8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900元/月;分散供养由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50元/月。
2.从7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不低于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200元/月;分散供养由不低于55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00元/月。
㈡照料护理标准
1.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
2.从7月1日起,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不低于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三、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我市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
1.从2021年1月1日起,福利机构供养孤儿从2020年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提高至不低于1250元、社会散居孤儿从2020年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至不低于950元。
2.从7月1日起,福利机构供养孤儿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250元提高至不低于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从每人每月不低于950元提高至不低于1000元。
审核人:汪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