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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以法治引领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1日 16:10 浏览次数:

□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陆海岩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不仅是优化区域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内生动力的迫切需要,更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和必由之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等举措写入顶层设计,标志着我国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征程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对于地处西部、肩负特殊使命的新疆而言,深刻领会并坚决贯彻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不仅是优化区域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内生动力的迫切需要,更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和必由之路。

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是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疆作为我国陆地面积最大、陆地边境线最长的省区,既是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也是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边疆安全的战略要地。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反恐维稳成果持续巩固,民生显著改善,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疆的发展基础依然相对薄弱,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营主体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增长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依赖政策优惠、资源倾斜等传统方式的惯性思维。这种拼政策优惠的竞争模式弊端日益显现:一是干扰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导致企业不是依靠技术创新和管理提升来赢得市场,而是依赖地方财政“输血”维持生存,形成“政策依赖”,抑制了企业内生创新动力;二是加剧区域不平衡,优质资源向政策最优惠的地区过度集中,容易引发“内卷式”恶性竞争,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不利于全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三是影响政府公信力,有的政策因各种原因难以持续兑现,形成“新官不理旧账”的局面,损害了政府的契约精神和法治形象,最终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因此,《建议》中提出的“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绝非简单的经济政策调整,而是一场深刻的治理理念变革和制度创新。它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彻底转变发展理念,推动招商引资由依赖政策让利向依靠制度环境和服务效能转变,将发展的着力点真正放到依靠法治、制度、服务和创新上来,为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根基。

以法治引领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建议》为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要立足新疆实际,将《建议》的部署要求转化为具体实践,以法治为引领,构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无缝对接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以“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为纲,筑牢法治根基。《建议》明确提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即必须坚决打破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确保市场规则统一,这是规范一切经济行为的前提。这也意味着,所有经营主体都必须遵循同一套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性制度。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通过非制度化安排设置隐性政策壁垒或超常规优惠。通过规则的统一,从源头上压缩“政策套利”的空间,让所有企业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真正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以“公平竞争审查”为利器,刚性约束政策出台。《建议》强调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其核心抓手就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为地方政府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未来五年,我们必须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政府出台所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政策的制度标配。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扶持、财政奖补等政策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不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要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严肃问责,让公平竞争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各级政府决策的铁律。

以“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导向,重塑政府职能。《建议》提出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新疆而言,这既是发展方向,更是实践路径。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最终要落脚到营商环境的优化上。这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特别是在户籍、出入境、交通管理等领域,持续推出便民利企举措,让法治成为新疆最显著的营商环境优势。

以制度创新激发新疆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行为,不能仅停留在行为约束层面,必须深入到制度和激励机制的根源,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建议》提出要“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为新疆破解深层次矛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健全高质量发展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树立正确政绩导向。必须加快建立更加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民生改善、风险防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指标的考核分量。要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把工作重心放到提升发展质量、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增进民生福祉上来,从根本上消除“为增长而竞争”的冲动。

完善财税制度安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议》提出要“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利益分享”,这一创新性制度设计对新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新疆地域辽阔,产业布局分散,要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区划间税收分享和GDP贡献核算机制。例如,对于在乌鲁木齐注册、在南疆地区设立生产基地的企业,可以探索两地按一定比例分享相关税收和经济贡献。这样,既能调动首府城市吸引总部经济的积极性,也能让承担生产成本、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的地区获得合理回报,有效缓解其对投入与收益不匹配的顾虑,促进产业在全疆范围内优化布局,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

强化执法司法协同,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建议》要求“统一市场监管执法”,这需要新疆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要整合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发改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和信息资源,形成监管合力。针对跨区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探索建立高效的执法协作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对因地方政府不当经济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依法提起诉讼,以司法的刚性约束维护市场公平。

“十五五”时期,是新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的关键五年。引领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是当前新疆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聚焦的关键任务。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不移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依法治疆,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筑牢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