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卫健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的监督检查 |
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一年2次 |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
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医疗机构的职业活动监督检查 |
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一年2次 |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
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修订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 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以及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
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一年2次 |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
医疗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5号令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
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一年2次 |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
医疗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全部检查,一年2次 |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全部检查,一年2次 |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