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直接货币补偿和政府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补偿标准
城乡规划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的征收补偿标准,以《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为依据进行核算。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户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楼房:框架结构为1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1250元/平方米;
2.平房:砖混结构为800——9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546-63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为415-480元/平方米;简易房屋按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标准执行。
房屋的新旧程度、区位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核算,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详见附表1)计算。已出让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