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公布,2019年3月11日修订)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公布,2022年10月23日修订) 第四条: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