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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来源:阿拉山口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9日 17:32     浏览次数: 打印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4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

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规章】《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公布,2019年3月11日修订)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公布,2022年10月23日修订)

第四条: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

6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发布,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图的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现许可制度。开发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审核人: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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