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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政办发〔2018〕101号关于印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16:42 浏览次数:

阿市政办发〔2018〕101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山口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8〕23号)《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博州政办发〔2018〕33号)要求,结合阿拉山口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加快推进阿拉山口市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市情调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为阿拉山口市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科学决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阿拉山口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阿拉山口市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三、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㈠ 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㈡ 普查对象。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㈢ 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危险)废物或伴生放射性污染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及工业聚集区)。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城市居民能源使用及生活污水,重点区域城镇扬尘源,油品仓储业、加油站、加气站,以及入河(湖、库)排污口。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5.移动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6.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四、工作步骤

按照阿拉山口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普查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进度安排为准。

㈠ 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2018年6月)。成立普查专项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普查试点、普查名录库建立、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工作。

1.普查试点。认真学习借鉴自治州确定的普查试点工作经验,推动普查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2.普查监测。市普查办按照自治州普查办的统一技术要求,完成辖区内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入河(湖、库)排污口等实施普查监测,为全面普查阶段核算各类污染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提供核算依据。

3.清查建库。市普查办补充上级下发的污染源清查名录;市普查机构以购买第三方服务选聘清查员,实施现场清查确认,建立污染源普查名录库。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前期准备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阶段性验收考核。

㈡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7月-2019年6月)。

1.入户调查(2018年7月-9月)。市普查办负责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组织艾比湖镇所辖社区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完成入户普查数据采集等现场工作。

2.质量评估(2018年7月-12月)。市普查办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对普查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按程序报送。

3.建立数据库(2018年7月-2019年6月)。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普查表的录入与校核,建立普查数据库,并开展汇总数据与宏观经济指标对比分析审核。

4.质量核查与阶段性验收。市普查办组织开展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与验收,对全面普查工作建档造册,并配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阶段性验收考核。

㈢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12月)。

1.成果汇编(2019年1月-2月)。市普查办组织编写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专项专题普查技术报告,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2.验收考核(2019年3月-7月)。对总结阶段工作建档造册,接受自治州、自治区总结验收考核,配合完成国家抽查考核验收。

3.成果发布和表彰(2019年8月-12月)。市普查办按照程序要求发布污染源普查成果,组织评比表彰工作。

五、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质量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普查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市普查办对违法、违纪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工作要求

㈠ 阿拉山口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普查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落实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

㈡ 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要求开展监测、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等工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普查表填报工作。

㈢ 市普查办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及选聘的清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集中参加自治州组织的普查培训。市普查办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开展培训。

㈣ 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关经费、宣传等事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13号)有关要求,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㈤ 阿拉山口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将按照自治区污普办制定的具体普查技术方案实施,不再制定本地技术方案。

附件:各部门普查职责

附件:

各部门普查职责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阿拉山口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阿拉山口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方案,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清查工作试点和培训,汇总和分析普查数据,负责普查工作验收、成果上报和发布。

市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委、统计局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人口、煤炭消耗以及有关宏观经济资料等信息;指导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商信委:提供营运加油站、加气站的燃油、燃气消耗量,提供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参与建立工业污染源名录库。

市公安局:负责统计、整理和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协助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阿拉山口市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产开发情况资料,参与建立矿产开发企业名录库。协助构建统一的地理空间数据基础、提供数据定制加工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服务,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地图绘制、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及建筑场地、堆场等扬尘源普查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提供加气站基础信息等。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协助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负责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林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畜牧业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参与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乌鲁木齐铁路局阿拉山口站:负责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协助完成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艾比湖镇:安排网格员、网格长对各网格区域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清查,对清查名录信息进行核实校准,并配合各相关单位开展清查工作。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