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政发(2017)32号
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阿拉山口市艾比湖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本项目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具体情况及请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阿拉山口市艾比湖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我市2017年重点建设项目,为推动阿拉山口市的开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可研总投资38000万元,拟向银行融资30000万元,自筹资金8000万元。(以有权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二、操作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6〕1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政府可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在采购合同期限内逐年支付采购资金,并将采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承接主体可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向银行申请融资,并以政府支付的采购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㈠ 将本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指导性目录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已将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自治州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㈡ 确定采购主体
市人民政府已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次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承接主体签署采购服务合同,购买承接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㈢ 确定承接主体
阿拉山口市陆港鑫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就本项目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且相关审批文件已批复同意该公司开展项目相关工作,鉴于本次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来源的唯一性,通过履行公示程序并报州财政局审批,已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承接主体。
㈣ 确定融资条件
承接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就本项目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融资,申请贷款30000万元,期限15年(含宽限期2年);还款来源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项下支付资金;担保措施为购买服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
三、有关请示事项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及融资行相关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出需按要求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确保每一年度全部PPP、政府采购项目及其他政府支付义务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经测算,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金额合计50250万元(包括本批项目总投资、融资贷款产生的利息以及承接主体的合理收益,详见附件),需分年度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才能满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要求。
鉴于此,恳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商请州人大常委会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将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内所需资金分年度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并由州财政局出具资金支付计划的说明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计划(见附件)为年度财政预算的申报依据,最终支付金额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我市郑重承诺:本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资金实际由我市自行偿还。
妥否,请批示。
附件:阿拉山口市艾比湖镇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政府购买
服务资金支付计划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