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政发(2017)37号
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阿拉山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结合阿拉山口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拟在阿拉山口市建设实施城镇规划2017年第二批建设用地,拟征(占)用土地58.2901公顷,其中:国有未利用地50.2316公顷、国有建设用地7.7106公顷、国有农用地(农村道路)0.3479公顷,共七宗地。
拟用地已按规定进行了勘界,用地四至、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申请用地符合《阿拉山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2020年)》,符合2017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经审查,该批建设用地已具备征占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审批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研究,将拟占用国有农用地(农村道路)0.3479公顷,国有未利用地50.23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妥否,请批示。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