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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禁火令”》和《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19:31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口岸单位:《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禁火令”》和《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于2007年8月23日经口岸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部分法规有所改变,经口岸党委、管委研究,决定对《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禁火令”》和《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内容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禁火令” 2.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1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禁火令”一、凡口岸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即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实施“禁火令”。二、“禁火令”的禁火期限以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发布的七级以上风力信息日起至风停为止,凡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发布七级以上风力信息,口岸必须实施“禁火令”。三、“禁火令”实施的范围为口岸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加工、运输企业、社会单位、耐火等级较低的居民棚户区和住宅区、木材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场所。四、在口岸城市建成区内,严禁焚烧垃圾。大风天在室外一律禁止动用明火,禁止乱扔烟头。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宣传,采取防范措施。五、对在大风天不执行“禁火令”造成火灾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发现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责任人将处以五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同时通报批评单位责任人。违反禁令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并对其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单位责任人法律责任。

附件2阿拉山口口岸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口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加工、运输企业,社会单位,耐火等级较低的居民棚户区和住宅区、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加工厂等场所。本办法所指大风,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第三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大风天气“禁火令”工作由口岸管理委员会领导,将大风天“禁火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具体工作由口岸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监督、指导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第七条 火车站内的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要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第八条 大风天气易发生和诱发火灾发生的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人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大风天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第九条 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预报工作,口岸安委会办公室在大风来临前应先告知各有关单位做“禁火令”的实施工作。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大风天的供电安全。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条 大风天,在口岸城市建成区内,严禁焚烧垃圾,在室外一律禁止动用明火,禁止乱扔烟头,如有发现,将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大风天气来临前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大风天气易发生和诱发火灾发生的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在大风季节应根据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火措施,加强宣传、巡查、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加工、运输企业,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三)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五)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三条 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加工厂,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一)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周边火源的分布、使用情况;(二)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增加巡查频率或组织现场监护,确保火灾隐患和事故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落实阻燃篷布保护措施;(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五)加强火源管理。严禁明火作业,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严禁焚烧物品;(六)加强对电线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拉设临时线路;(七)木材等易燃、可燃物品堆垛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八)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移修车辆。第十四条 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一律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擅自开工、生产。对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出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 火灾扑救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存储、加工、运输企业,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大风天气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场所,应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加强灭火演练,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报警,口岸公安消防大队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口岸公安消防部门应提请口岸管委会组织建立较大火灾联合救援机制,并组织演练。第十七条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第四章 奖 惩第十八条 对在口岸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口岸管委会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对举报火灾隐患人员,除给予500元-1000元现金奖励外,还将为举报人身份保密。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处以五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违反禁令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的,由公安消防部对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并对其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单位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阿拉山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