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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口岸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19:31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各办、局、企事业单位,各驻口岸单位: 《阿拉山口口岸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经口岸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阿拉山口口岸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口岸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口岸法治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口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第四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首长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第五条 口岸委法制办是口岸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机构,负责口岸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㈠ 口岸管委各部门;㈡ 口岸管委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㈢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㈠ 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㈡ 本单位以口岸管委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㈢ 在本单位或本地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㈣ 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㈤ 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第八条 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口岸管委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的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第九条 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做好举证、答辩等应诉准备;在出庭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履行诉讼义务。第十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以及司法建议书复印一份报管委会法制办备案。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㈠ 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㈡ 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㈢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㈣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㈤ 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第十五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第十六条 口岸属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口岸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