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拉山口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治区旅游条例》、《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旅部资源开发司〔2019〕30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7〕6号)、《自治州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博州党办发〔2018〕109号)和《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修订)》(博州政办发〔2020〕9号)文件精神,为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山口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是由市人民政府为支持和鼓励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产业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培育和市场拓展,对引客入阿、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宣传推介、节庆赛事活动举办、旅游文创开发、旅游定点餐厅、购物店和对促进阿拉山口市旅游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给予的奖励,资金用途范围不包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原则,由市财政按每年60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规模。阿拉山口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由市财政局、市文体广旅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由市审计局监督。
第四条 阿拉山口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㈠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㈡ 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
㈢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㈣ 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加大引客入阿力度
㈠组织旅游专列团队奖励。
1.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阿拉山口旅游,以阿拉山口市为旅游集散地,在阿拉山口市住宿1夜,且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国门景点、综合保税区、边民互市贸易区)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300人以上(含300人)500人以下的,奖励5万元;一次组团500人以上(含500人),奖励8万元。
2.组织旅游专列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并用一次团餐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300人(含300人)以上500人以下,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一次组团500人以上(含500人),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
3. 组织旅游专列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1个景点,无用餐、住宿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300人以上(含300人),
按每人10元标准奖励。
4. 单次不足300人的可按季度累计达到300人后执行奖励政策。
5.鄂博号专列按景区门票半价政策执行奖励。
㈡ 组织旅游飞机团队奖励。
1.旅行社组织游客乘飞机来阿拉山口旅游,以阿拉山口市为旅游集散地,在阿拉山口市住宿1夜,且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国门景点、综合保税区、边民互市贸易区)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60人以上(含60人),按每位游客100元标准奖励。
2.组织旅游飞机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并用一次团餐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60人以上(含60人),按每人50元标准奖励。
3.组织旅游飞机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1个景点,无用餐、住宿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60人以上(含60人),按每人10元标准奖励。
4.单次不足60人的可按季度累计达到60人后执行奖励政策。
㈢ 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标准。
1.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旅游大巴来阿拉山口市旅游,以阿拉山口市为旅游集散地,在阿拉山口市住宿1夜,且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国门景点、综合保税区、边民互市贸易区)按以下标准奖励:每季度累计组团人数在60人以上(含60人),按每位游客50元的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
2.组织旅游大巴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并用一次团餐按以下标准奖励:每季度累计组团60人以上(含60人),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
3.组织旅游大巴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1个景点,无用餐、住宿的按以下标准奖励:每季度累计组团60人以上(含60人),按每人10元标准奖励。
4.每季度累计不足60人,按照景区门票十免一的奖励政策执行。
㈣旅行社组织旅游自驾车团队奖励标准。
1.组织州外自驾车团队来阿拉山口旅游,一次组团自驾车10辆以上、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在阿拉山口市住宿1夜,且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国门景点、综合保税区、边民互市贸易区)按以下标准奖励:按照每人50元标准奖励。
2.组织自驾车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2处以上景点并用一次团餐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50人以上(含50人),按每人30元标准奖励。
3.组织自驾车团队参观阿拉山口市1个景点,无用餐、住宿的按以下标准奖励:一次组团50人以上(含50人),按每人10元标准奖励。
4.单次不足50人的可按季度累计达到50人后执行奖励政策。
5.民间自发组织的自驾车团队,在阿拉山口住宿1夜并参观2处以上景点,按景区门票十免二的奖励政策执行;参观阿拉山口市1处以上景点,无住宿,按景区门票十免一的奖励政策执行。
㈤组织购买景点门票奖励。一次性购买阿拉山口市国门景点门票1000张以上,予以5折优惠。
㈥组织游客累计人数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阿拉山口市旅游,年度累计5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组团旅行社5万元;年度累计1万人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组团旅行社10万元。
第六条 提高人才素质、加快旅行社发展的奖励政策
㈠注重导游素质培养。对在阿拉山口市景区服务的讲解员考取导游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个人奖励2000元;凡持证导游在本市景区服务满一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补贴奖励,奖励按年度累计发放;凡本市景区讲解员在自治区级相关赛事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在自治州级相关赛事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㈡旅行社发展奖励。凡在我市注册的旅游公司或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经营从阿拉山口出入旅游的持续运营一年且无安全事故和不良投诉等情况的,每年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阿拉山口市旅游宣传推介
1.由政府举办的各类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所需经费由产业资金全额列支。
2.对在州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阿拉山口市旅游形象、推介阿拉山口市旅游产品的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两倍的奖励。
3.疆内外旅游经销商在疆外对阿拉山口旅游产品和线路作专场旅游推介的,根据规模及效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及金额由市文体广旅局与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工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后提出奖励意见,报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进行兑现。
第八条对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㈠旅游酒店星级创建奖励。对新建并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星级酒店,如升级,给予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奖励。
㈡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1. 市财政从阿拉山口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中拨付专款,用于阿拉山口旅游文创产品的设计开发、批量生产和市场经营投放。
2.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阿拉山口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阿拉山口礼物”评选活动,对获奖的商品,由阿拉山口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代表阿拉山口市参赛入选“博州礼物”的奖励3万元,入选“新疆礼物”的奖励5万元。
3.旅游特色“名小吃”奖励。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名小吃推荐评选活动,新评选认定为“中华名小吃”、“新疆名小吃”、“博州名小吃”、“阿拉山口名小吃”的,分别给与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㈢ 特色旅游购物店、旅游商品直销、直营、免税店的建设奖励。由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市监局、商工局税务局、烟草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阿拉山口旅游购物示范点”的评选和复验工作,根据旅游购物企业年度经营状况、文明诚信经营口碑,游客投诉情况等,评定“阿拉山口市旅游购物示范店”,授予相应牌匾,并在评定当年给与5000元的奖励。
㈣鼓励中哈两国公民跨境旅游奖励。对组织哈国公民进入阿拉山口市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活动的中介组织和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每季度累计组织60人以上(含60人),给予每人每天50元人民币补贴;对组织中国公民从阿拉山口口岸出入境的赴哈国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每季度累计组织30人以上(含30人),给予每人200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政府单位和涉旅企业策划举办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1.由政府具体承办的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所需经费由产业资金全额列支。
2.鼓励涉旅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承办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并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凡一次性组织活动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一次性组织活动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一次性组织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3.本办法中未列入,但在丰富旅游业态、繁荣消费市场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涉旅企业,给予相应资金的扶持奖励,奖励范围和资金规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相关申报程序,由产业资金列支。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监管
第十条 在符合奖励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同时享受州、市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涉旅企业、单位和个人即可按季度向市文体广旅局提出奖励申请,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季度前60天,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㈠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 阿拉山口市文体广旅局提供的《阿拉山口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 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
3. 国家规定的旅行社团队标准合同、旅行社责任险单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团队行程单、财务凭证、租车合同、航空、铁路购票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 住宿订房确认单、住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旅游线路点出具的相关证明。
㈡ 符合本办法其它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 市文体广旅局提供的《阿拉山口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信息及发票。
3.其它相关的印证材料。
第十三条 旅游活动预约及申报资料的认定
1. 旅行社奖励的认证以阿拉山口市文体广旅局对酒店和景点门票预订手续以及游客人数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2.对获得各类特色产品和品牌门店等荣誉称号的认证以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评选认定结果文件为唯一标准。
3.旅游大巴、包机、专列入境须在发团前3天向阿拉山口市文体广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组团计划书、团队行程单、团队游客花名册、游览景点名称等相关材料。
4. 旅游团队须提供阿拉山口市的税务机关认可的结算凭证(景区门票发票、旅游饭店住宿发票)。
5. 自驾车团队须提供车队贴有阿拉山口市文体广旅局或组织发起单位统一设计的车贴图样的照片或视频资料,驾驶员名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牌号)。
6.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局要做好相关业务档案的审核和归档保管工作,做到“一团一档”,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国档发〔1897〕27号)保存管理,以备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四条市文体广旅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商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期为1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阿拉山口市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奖励资格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开展调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第十五条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的申请,必须满足无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阿拉山口市文体广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