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政办发〔2021〕32号
关于印发《2021年阿拉山口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21年阿拉山口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阿拉山口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8日
2021年阿拉山口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21年阿拉山口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新环监测发〔2021〕54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2021年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新环监测发〔2021〕54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
成立阿拉山口2021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
邢 国 |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住建局党组书记 |
副组长: |
夏力卡尔 |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副局长 |
成 员: |
张兴凯 |
阿拉山口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统计局局长 |
|
冯宏江 |
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市水利局(水务局)局长 |
|
陈福领 |
阿拉山口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
|
明 颜 |
阿拉山口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
|
柴润生 |
阿拉山口市气象局副局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日常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夏力卡尔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考核事项联络经办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2021年阿拉山口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考核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协调、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按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
㈠ 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未利用地比例等。其中: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由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覆盖率由市水利局负责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未利用地比例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提供考核数据。
㈡ 环境状况指标。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等,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由“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环保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不能独立完成的监测数据,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获得。
四、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负责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日常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夏力卡尔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考核事项联络经办工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需按照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要求,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督导相关单位按时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积极联系州生态环境局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编制《2021年阿拉山口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填报“年度工作计划表”、“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填报表”、“环境统计数据证明材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详见指标分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填报“垃圾填埋场信息表”、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证明指标材料”。
市财政局:负责完成“环境监测能力投入情况说明”,并填报“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详见指标分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填报2021年县域“土地利用信息表及补充表”、“区县自然面积证明材料”、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详见指标分解)。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负责填报“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草地指标证明材料”、“林地指标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详见指标分解)。
市水利局:负责填报“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沙化土地指标证明材料(详见指标分解)。
市发改委: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详见指标分解)。
市气象局:负责填报“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的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数据。
五、相关要求
㈠ 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执行《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见附件2)。从2021年考核工作开始,监测数据按季度直报(包括第三方直报),具体要求是:从2021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向所属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2021年12月10日之前报送2021年第四季度监测数据。
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70万元以上的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包括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等工作经费,不包括监测站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监测能力建设的费用。
㈢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㈣ 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㈤ 2021年10月15日前,责任单位按各自任务要求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21年自然生态指标及自查报告、2021年环境状况指标及自查报告,以上指标数据必须有独立的证明材料。
㈥ 2021年10月25日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所属自治州、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㈦ 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材料一式5份及时报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联系人:忽必烈,联系电话:7720065。
附件1: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2:阿拉山口县域生态质量考核数据填报指标分类
抄送:市党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综保区管委会办公
室,市党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
驻阿单位。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
附件1:
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根据不同要素的特征,特制订本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㈠ 监测断面。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㈡ 监测指标。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㈢ 监测频次与时间。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县域,经报请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㈣ 监测质量控制。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㈠ 监测对象。经生态环境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㈡ 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㈢ 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㈣ 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㈠ 监测点位。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㈡ 监测指标。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 项指标。手工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3 项指标。
㈢ 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㈣ 监测质量控制。在城市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
㈠ 监测对象。按照经生态环境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㈡ 监测指标。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㈢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㈣ 监测质量控制。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2021年污染源执法监测
㈠ 监测范围。2020年博州累积纳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共计57家,按照择辖区内不少于5%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执法监测以及10%为涉废气VOCs排放企业的要求,经梳理,博州共计纳入污染源执法监测的企业为27家,占已核发企业的47.4%。其中博乐市14家;阿拉山口市4家;精河县7家;温泉县2家。具体情况见附表。
㈡ 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确定。其中对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抽测,按照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根据已出台的VOCs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㈢ 监测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将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按照高、中、低风险进行评估,高风险每年开展2次监测(上下半年各1次)。中风险和低风险每年开展一次监测。
㈣ 工作方式。执法监测为博州生态环境局事权,2021年将执法监测任务分解到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纳入当地生态县域考核内容,由各县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监测。博州环境监测站协助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博州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开展质量核查与抽测。
㈤ 数据报送。
⑴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负责组织承担本辖区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
⑵博州环境监测站在每年6月25日及11月25日前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完成上、下半年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执法监测信息填报规范性的在线初审,并编制本辖区半年和年度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报告,分别于6月30和1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同时报博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监察科及州环境监察支队。
㈥ 质保证与质量控制。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承担辖区污染源执法监测任务的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部分代替HJ/T91-200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中的相关要求以及技术规范规定。
表1 博州阿拉山口市2020年执法监测名单及监测计划
序号 |
县市 |
企业名称 |
行业 类别 |
风险 等级 |
监测 内容 |
常规监测指标 |
特征监测指标 |
计划监测时间 |
1 |
阿拉山口市 |
阿拉山口仁和热力公司 |
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中风险 |
大气 环境 |
1、常规排放因子:废气流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烟气温度、湿度。2、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项目: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 |
废气特征排放因子: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
11月 |
2 |
阿拉山口市 |
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620|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
土壤监管对象 |
土壤 环境 |
监测项目: pH、镉、汞、砷、铅、铬、铜、锌、镍 8 种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及特征污染物。 |
|
10月 |
3 |
阿拉山口市 |
阿拉山口华坤工贸有限公司 |
3211|铜冶炼 |
高风险(其中土壤监测,一年监测一次) |
大气 环境、土壤 环境 |
1、常规排放因子:废气流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烟气温度、湿度。(7项) 2、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项目: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3、土壤监测项目: pH、镉、汞、砷、铅、铬、铜、锌、镍 8 种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 |
|
5月、10月 |
4 |
阿拉山口市 |
阿拉山口市锦丰工贸有限公司 |
0911|铜矿采选 |
高风险 |
土壤 环境 |
监测项目: pH、镉、汞、砷、铅、铬、铜、锌、镍 8 种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 |
|
5月、10月 |
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 专项监测
㈠ 检查范围。VOCs 排污单位。
㈡ 监测项目。根据已出台的VOCs排放标准确定监测项目。
㈢ 监测频次。按照《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画〔2020〕335号)制定工作计划,根据相应工作计划及排放标准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㈣ 工作方式。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VOCs 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抽查(可纳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并按照已出合的 VOCs 排放标准开展抽测。
七、交通污染专项监测
㈠ 监测范围。“十四五”大气污类防治重点区域和 VOCs 排放量较高的城市,路面主干道交通污染监测站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细颗粒物和类笔协同控制的需求确定具体范围。
㈡ 监测频次。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奥氧协同控利背求等情况,确定监测频次。
㈢ 监测项目
表1 交通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指标
类别 |
必测项目 |
备注 |
城市道路点 |
企业NO-NO2-NOx、C0、PM2.5、NMHC、气象五参数 |
BC, VOCs(至少 PAMS 57种组分),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 |
公路点 |
NO-N02-N0X、C0、PM10、PM2.5、NMHC、 气象五参数 |
BC,VOCs(至少PAMS 57种组分),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 |
㈣ 工作方式。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负责组织辖区交通污染监测能力建设并实施监测,按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总结报告。
八、工业园区专项监测
㈠ 监测范围。“十四五”大气污热防治重点区域为重点,对石化、化工、工业服装、包装印副等涉 VOCS,以及复氧化物排放量软大共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根据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需求确定具体范围。
㈡ 监测项目。必测项目为常规六项(NOx、CO、O3、SO2、PM10、PM2.5)涉VOCs园区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项目;选测项目为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等。
㈢ 监测频次。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根据能力建设进度及细颗粒物和奥氧协同控到需求等情况,确定监测频次。
㈣ 工作方式。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负责统筹组织开展所确定工业园区的监测能与建设,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监测点位的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
九、声环境质量监测
㈠ 监测范围。阿拉山口市市区及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和《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和点位布设,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新增声环境监测数据库中的监测点位信息后开展监测。
㈡ 监测项目。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
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同时记录标准偏差(SD)、声源类型、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测量声压值、声校准仪器型号、声校准仪器编号等9项指标。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
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同时记录标准偏差(SD)、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测量声压值、声校准仪器型号、声校准仪器编号、车流量(分大型车小时车流量、中小型车小时车流量)等9项指标。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的等效A声级Leq、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同时记录标准偏差(SD)、监测仪器型号、监测仪器编号、监测前校准值、监测后校准值、声校准器测量声压值、声校准仪器型号、声校准仪器编号等8项指标。
(4)高考、中考期间声环境质量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监测,包括20分钟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或24小时的等效A声级Leq等相关指标。
㈢ 监测频次。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2021年9月。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小时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2021年5月。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2021年2月、5月、8月和11月的1-20日。
(4)高考、中考期间声环境质量监测:每年高考、中考期间每日开展监测。
㈣ 工作方式。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博州生态环境局事权。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组织开展辖区内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以及监测数据审核、评价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承担辖区内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按要求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收集、审核,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辖区声环境质量分析报告的编写及报送。
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开展全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最终审核上报、比对监测及全区声环境质量分析报告的编写等工作。
㈤ 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组织承担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各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于每年10月20日前通过“新疆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报送辖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组织承担辖区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报送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于每年6月20日前通过“新疆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报送辖区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组织承担辖区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于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前向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报送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于每年2月底、5月底、8月底、11月底前通过“新疆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报送辖区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按要求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报送全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4)高考、中考期间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组织开展辖区城市高考、中考期间声环境质量监测,组织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于每年高考、中考结束当天向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报送高考、中考期间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博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于每年高考、中考结束当天向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上报监测数据,并编写监测快报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和当地人民政府(行署)。
㈥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负责辖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各地(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地(州、市)声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数据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质控抽测工作。
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应说清变动原因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要求更新声环境监测数据库中的监测点位信息。为了保证点位监测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时间:变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变更区域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
㈦ 注意事项。监测前使用风速仪测量风速,Ⅰ型声级计必须使用Ⅰ型声校准器进行监测前后校准。在监测的同时,必须记录现场周围可能影响监测数据的因素,同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原始数据仪器打印单),复印存档备查。功能区噪声监测必须为连续24小时,不能每小时只监测10-20分钟。
附件2:
阿拉山口市生态县域质量考核数据填报指标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
数据来源 |
牵头单位 |
备注 |
垃圾填埋场信息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年度工作计划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填写“国家或省有关规划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或“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设立的工程”。含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材料;生态建设或工程照片,选取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典型目标为对象,拍摄远景、近景照片,以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整体为对象,拍摄远景、近景照片,格式JPG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信息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数据填报表 |
数据来源 |
牵头单位 |
备注 |
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土地利用信息表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
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填报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
市发展改革统计局、市气象局 |
市发展改革统计局 |
|
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信息表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选取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区中典型地物为对象,拍摄近景、远景照片,以自然保护区等受保护整体为对象,拍摄远景、近景照片,格式JPG,尺寸不小于2500x1500像素 |
指标数据证明材料 |
数据来源 |
牵头单位 |
备注 |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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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证明指标材料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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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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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数据证明材料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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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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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然面积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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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化土地指标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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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
市水利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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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
市财政局 |
市财政局 |
监测拨款必须得有拨付凭证或银行盖章的到账单;经费、资金支付凭证 |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市自然资源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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