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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阿拉山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11:20 浏览次数: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金港街道)、友好街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拉山口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21〕7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州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营造各族群众互嵌式居住的良好局面,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合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新入职大学生、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被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且在本市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三、申请与审核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书面同意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四、保障标准

㈠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在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园区用工集中、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地方重点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按照《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

㈡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新市民、青年人等保障对象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遵循“住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人才管理部门)承担租金或给予差额补贴。

五、工作措施

㈠落实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也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坚持供需匹配,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确定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发展目标,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2400套,2022年完成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1500套。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制度及认定程序,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盘活、回购存量用房和租赁补贴等方式,多渠道供给。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

㈡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㈢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建立项目清单及台账,指导各项目实施主体完善项目手续、确定适用标准、合理管控租金,实行精细化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㈣加强完整社区建设。严格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实际,完善相适应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打造宜居生活环境。

㈤推进互嵌式居住。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分配过程中,按照“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社会结构,发展城镇互嵌式社区”要求,注重发挥教育、医疗、生活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引导作用,完善提升居住环境,为各族群众提供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平台,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六、支持政策

㈠土地支持政策。

1.鼓励市区、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配套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配套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技术业务)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或分年收取;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㈡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支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㈢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㈣税费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㈤简化审批流程。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房屋等符合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七、组织保障

㈠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相关部门职责,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㈡注重沟通协作。市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㈢强化工作监督。住房保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自治区、自治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制度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纳入相关的年度绩效考核,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促进全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发展。

㈣做好政策衔接。结合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实施路径。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及时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审核人: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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