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政办发〔2024〕17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2024年11月29日
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事故分级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6
一、指挥部
二、指挥部办公室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四、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制..........................................................8
一、信息监控
二、预防工作
三、预警工作
第四章信息报告................................................................9一、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二、报告形式与内容
第五章应急响应................................................................10
一、Ⅳ级响应
二、Ⅲ级响应
三、Ⅱ级、Ⅰ级响应
四、响应终止
第六章后期处置................................................................14
一、后续行动
二、善后处置
三、总结评估
第七章应急保障................................................................15
一、资金保障
二、物质装备保障
三、人力资源保障
四、技术保障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六、责任与奖励
第八章附则........................................................................16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
三、发布实施
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9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2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23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24
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25
名词术语解释.........................................................................26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及时、高效、妥善地控制或降低辐射事故损害的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促进阿拉山口市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阿拉山口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阿拉山口市境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进出境放射性物品及相关污染物运输、国外核事故及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坠落等可能对我市辐射安全或者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或者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专兼结合,科学处置。
五、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㈠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⒈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⒊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⒋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或者国内外航天器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
㈡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⒈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⒊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㈢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⒈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⒊放射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㈣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⒈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⒊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部
㈠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全市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是阿拉山口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艾比湖镇镇长、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艾比湖镇、综合保税区、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党委宣传部、市党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阿拉山口海关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㈡ 主要职责。
研究落实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决策部署;配合自治州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负责指挥市境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请求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审核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㈢ 现场指挥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和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指挥部办公室
㈠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平常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担任。
当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指导处置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任兼任。
㈡主要职责。
⒈负责传达市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⒉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等;
⒊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指挥决策出谋划策;
⒋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⒌负责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⒍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⒎负责撰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一般设舆情信息组、协调组、监测组、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四、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日常应急工作准备;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先期处置;负责落实、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指示、指令。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控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要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
二、预防工作
㈠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㈡ 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三、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发布可能引起辖区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报告形式与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形式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微信、图片等方式报告。
㈠ 初报以书面形式报告(见附件3),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污染面积等初步情况;
㈡ 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㈢ 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填写并上报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4)。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辐射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㈠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当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⒈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⒉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公告;
⒊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⒋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⒌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㈡ 州指挥部指导督促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㈢ 州生态环境局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协助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做好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二、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辐射事故。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挥、指导。
㈠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 州指挥部立即启动实施本级预案,召开会议,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形势,研究抢险紧急措施。调动应急人员,调拨抢险经费和物资,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疏散路线。
㈢ 市应急管理局与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事故情况。
㈣ 州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州指挥部指令,通知应急处置各小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市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㈤州指挥部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㈥ 启动应急监测。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环保厅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㈦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州生态环境局指导阿拉山口市做好以下公众安全防护工作:⒈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⒉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⒊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⒋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监控和收贮。
㈧ 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信息发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㈨ 按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采取其他重大行动。
三、Ⅱ级、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 州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㈡ 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辐射事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㈢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㈠ 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㈡ 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㈢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由州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按《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之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第六章 后期处理
一、后续行动
㈠ 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源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㈢ 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后期环境辐射监测。
二、善后处置
㈠ 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㈡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三、总结评估
㈠ 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等后续工作,1个月内将突发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㈢ 根据实践经验,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安排。
二、物资装备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人力资源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四、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队伍,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㈠ 宣传。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要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㈡ 培训。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业人才队伍。
㈢ 演练。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通过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逐步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六、责任与奖励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应参照本预案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生态环境局。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受辐射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和必要的便利。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市区内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综保区内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调查和定级定性工作;负责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市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据市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市党委网信办:负责对网上相关负面信息的监测、管控和处置,开展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接收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应急处置相关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承运人员的监管,提供应急处置道路运输支持。
阿拉山口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境放射性物品及相关污染物的退运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舆情信息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和公众咨询。
二、协调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阿拉山口海关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提供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三、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托自治州辐射环境监测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四、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职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五、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指导事故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指导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公安机关进行支援。
六、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职责: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指导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支援。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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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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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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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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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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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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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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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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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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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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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口人员受照口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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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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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丢失口被盗口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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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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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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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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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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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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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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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类型
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公章)
事故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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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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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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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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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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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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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人员受照口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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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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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丢失口被盗口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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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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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 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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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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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 |
口一般辐射事故口较大辐射事故口重大辐射事故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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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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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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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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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阿拉山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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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指挥长 |
尼·加甫 |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
138****8298 |
副指挥长 |
纪向中 |
市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
188****0101 |
董原 |
艾比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
186****1558 |
夏力卡尔 |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市分局局长 |
135****2777 |
成员 |
张晓东 |
阿拉山口海关主任 |
191****9707 |
苏晓琳 |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
135****6706 |
张贺铮 |
市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133****0211 |
马力 |
市党委网信办副主任 |
189****1045 |
张勇 |
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
189****0236 |
牛帅 |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
181****6111 |
张建民 |
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
152****9819 |
吴双博 |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
183****9973 |
何敬民 |
市卫健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
152****1000 |
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深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在使用的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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