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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市政办发〔2024〕19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7:13 浏览次数:

阿市政办发〔2024〕19号

关于印发《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2024年11月29日





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代拟稿)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7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应急救援队伍

2.3专家队伍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12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和预测

3.3预警

4.应急处置.......................................................................................14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

4.4先期处置

4.5应急处置

4.6环境应急监测

4.7信息发布

4.8安全防护

4.9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19

5.1总结评估

5.2善后处置

5.3保险

6.应急保障.......................................................................................20

6.1资金保障

6.2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7.奖励与责任追究...........................................................................21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附则...............................................................................................22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护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依法应急,规范处置。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家指导,科学处置。充分准备,分级备案的原则。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4.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⑵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⑶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⑷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⑹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4.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⑵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⑶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⑸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⑹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1.4.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⑴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⑶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⑷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危害的。

⑸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⑹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l.4.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⑴因环境问题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⑵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我市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指挥部。具体组成如下:

总指挥:左合肉拉市党委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市长、

口岸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李江林市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综保区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尼·加甫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商

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业

农村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

局、市委宣传部、艾比湖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医院、市气象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边防

营、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阿拉山口分公司、中

国移动阿拉山口分公司、中国联通阿拉山口分公司

2.1.2主要职责

⑴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⑵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⑶审核发布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⑷在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指导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夏力卡尔兼任。主要职责:

⑴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⑵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⑶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各方面信息,分析研判环境事件形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⑷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完善工作;受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委托,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专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调处工作;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测、监测、信息报送、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应急队伍,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镇、社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有关救援物资的规划和储备工作。

市商工委:配合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有关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中维护治安、交通管制和群众疏散等工作,做好隔离区的警戒,确保应急通道畅通,保证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顺利进入指定工作区域;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接收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为环境应急事件提供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物资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指令,负责做好饮用水水质监测,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停水或供水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公路、铁路沿线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调度及人员疏散所需车辆的调度,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饮用水源水域环境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协助除船舶以外的污染源造成水域污染的控制和清除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市草原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参与草原、畜牧相关的环境应急救援,指导全市草原虫鼠害防治测报、草原防火灭火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组织监督市内植物检疫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市卫健委、医院: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市消防大队:负责处置因火灾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和预防工作。

艾比湖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工作人员食宿,稳定群众情绪,组织人员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应急救援队伍及主要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日常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市环境保护局组成。主要职责:

⑴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⑶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⑷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⑸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⑹制定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2.3专家队伍及职责

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经验丰富的企业环保负责人及相关领域人员组成。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时,环境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3.2预防和预测

3.2.1开展污染源调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的普查,掌握全市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2.2开展隐患排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做好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及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4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预警信息报我区人民政府发布;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我市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可以新闻发言人、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播报,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全市各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⑵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

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做好人民群众的疏散。

⑷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⑸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行动。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特别重大(红色)、重大(橙色)预警信息报请我区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较大(黄色)预警信息由我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一般(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

四、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⑴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我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⑵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州应急指挥部报请启动我区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⑷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⑴开通与事发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⑵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⑷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制定事件处置方案,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⑸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3信息报送

4.3.1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⑴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⑵发生下列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我市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区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⑶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3.2信息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4.5应急处置

当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协调指挥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我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件级别,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级响应,专家组成员立即前往事发现场。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市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救援力量的支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近市、县,市应急指挥部可请求我区增援。

4.6环境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我市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当监测能力不能满足事件处置要求时,可申请我区环保部门给予支持。

4.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我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应级别对外统一发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除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开放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⑵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达到常态水平。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程序

⑴ 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Ⅰ级、Ⅱ级环境安全事件由我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Ⅲ级环境安全事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终止;Ⅳ级环境安全事件由我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

⑵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⑶应急状态终止后,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我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五、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根据环境事件类别由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市应急办、我区环保部门备案。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应急过程评价。

5.2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受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后,依据其结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有针对性地予以组织实施。

5.3保险

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发生过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当强制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自治州、市财政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所需经费。

6.2装备保障

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自身检验、鉴定、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并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涉水、涉重等环境危险源企业建立应急支队,加强管理和培训。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⑵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⑶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⑷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⑸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⑹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⑺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⑻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宣传培训

我市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护手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我市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有能力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专门人才。

8.1.2预案演练

我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1.3预案修订

该预案应根据演练及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阿拉山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

左合肉拉

市党委副书记、市长,口岸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

李江林

市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综保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

尼·加甫

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成 员:

张 超

市党委办公室主任


孙航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张贺琤

市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文联主席、社科联主席


纪向中

市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董原

艾比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牛敬伟

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统计局局长


张勇

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朱力

市商工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牛帅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王铁燕

市科技局局长


王飞

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林草局局长


李晓路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夏力卡尔

博州生态环境局阿拉山口分局局长


张建民

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蒙·巴孜尔

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许新生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何 敬 民

市卫健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周建勋

市气象局局长


吴双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汪昌清

市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


苏 浩

边防营营长


王金山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融媒体中心主任


孙军

市供电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


吴昀昊

中国电信阿拉山口分公司经理


司红卫

中国移动阿拉山口分公司经理


李红波

中国联通阿拉山口分公司经理

阿拉山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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