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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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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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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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求)依据 和 标准 |
调整意见及 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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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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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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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集体合同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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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
企业/个人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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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市人 社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阶段: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阶段: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在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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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
1. 权限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 2. 权限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将“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 |
就业培训室(人力资源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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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市人 社局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单位按照本行政区域划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申请成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机构的相关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赴现场进行场地及设施审验; 3、决定阶段责任:会议研究,填报会议意见,主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下发批复文件; 4、送达阶段责任:颁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许可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附件2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将“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下放州、市(地)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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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地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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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企业 |
工资福利与退休室(社会保险室)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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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市人社局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执行本制度岗位及人员花名册;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的由承办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办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报告;执行本制度岗位及人员花名册;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合格的,15日内下发批文并执行;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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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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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企业/个人 |
就业培训室(人力资源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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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市人社局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证书。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37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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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资金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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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3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5号)。 |
法人和社会组织 |
就业培训室(人力资源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向申请人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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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保留 |
市人社局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办理程序,对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新人社发[2009]3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4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博州人社字[2012]38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