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许可依据:
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
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二、许可条件:
㈠ 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㈡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㈢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㈣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㈤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㈥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
㈠ 提交相关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包括场所权属:属租赁的需注明业主和租赁合同期限、经营面积、申请专店或者专柜经营、人员配备情况、现经营的主要商品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等);
5.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㈡ 现场审核。
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㈢ 发证。
1.经现场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 经现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四、许可期限
㈠ 临时零售许可期限为30天;
㈡ 长期零售许可期限为2年。
五、监督方式
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