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

来源: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7日 13:14 浏览次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许可依据:

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

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二、许可条件:

㈠ 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㈡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㈢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㈣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㈤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㈥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程序

㈠ 提交相关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包括场所权属:属租赁的需注明业主和租赁合同期限、经营面积、申请专店或者专柜经营、人员配备情况、现经营的主要商品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情况等);

5.零售场所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㈡ 现场审核。

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㈢ 发证。

1.经现场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2. 经现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四、许可期限

㈠ 临时零售许可期限为30天;

㈡ 长期零售许可期限为2年。

五、监督方式

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