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司法部第59、60号令。
三、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具有全国基层法律服务资格或者通过律师、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申请执业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四、行政审批(许可)程序:每年按统一的时间由市司法局受理,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资料审核为5个工作日;审定、审批为2个工作日;证照签章和文书为5个工作日;公告归档、报区司法厅备案为2个工作日。
五、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监管措施:严格按照司法部的两个《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对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