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确认,我局目前实际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只有1项,具体如下:
一、项目名称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二、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阿拉山口市辖区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四、行政许可条件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允许使用的计量器具。
五、实施机关
阿拉山口口岸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工作部门:阿拉山口口岸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检验检测所。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申请书或首次使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申请书。
七、程序和期限
接收到送检计量器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经工作部门检定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经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新计价非〔2003〕421号收取计量检定费。
九、办理时间、地点、地址、电话
1、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时间;
2、地点:阿拉山口口岸质量技术监督局办证大厅;
3、地址:阿拉山口市友好路380号;
4、咨询电话: 7720200、7720202;
5、监督电话:77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