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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开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来源: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7日 18:47 浏览次数:

(阿)食药监食罚〔2017〕16号

当事人:阿拉山口市老鑫马乃回民快餐店;地址(住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准噶尔路51号;邮编:8334418;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2MA77J9EY1M;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54123******0833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祈小燕;性别:女;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曹哲,执法证编号:市场E040006、吾米提,执法证编号:市场E040008在阿拉山口市老鑫马乃回民快餐店检查。经询问当事人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获悉,该店在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已经营12个月,期间未做进货验收记录。

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2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电力客户交费凭条1张;5、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6、房屋租赁合同1份;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与阿拉山口市千碗香牛肉面馆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服务设施4号楼)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