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食药监食罚〔2018〕01号
当事人:新疆绿尚鲜果蔬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地址(住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博尔塔拉南路33号;邮编:8334418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MA776YT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芸森;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盛平、吾米提和欧登在金口岸市场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到新疆绿尚鲜果蔬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时,发现在售食品存在过期问题。经查:该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绿箭无糖薄荷糖(茉莉味),生产批号20161026D9,保质期12个月,数量1条,单价1.5元/条;益达无糖口香糖,规格13.5 g/条,生产批号160707Y83,保质期9个月,数量16条,单价1.5元/条;绿箭口香糖5片装,规格:13.5g/条,生产批号:16061433T,保质期10个月,数量16条,单价1.5元/条;绿箭口香糖12片装,规格32g/条,生产批号:2016.920G,保质期12个月,数量15条,单价4元/条;宜宾凌香园芽菜,生产日期:2017年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15袋,单价4元/袋。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调查笔录2份;3、法定负责人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扣押决定书1份;5、扣押物品清单1份;6、法定负责人健康证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8、《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与新疆绿尚鲜果蔬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伍仟(5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服务设施4号楼)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