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食药监食罚〔2018〕02号
当事人:阿拉山口市万盛商店;地址(住址):阿拉山口市文化街22号;邮编:8334418;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6527020000994,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方式: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新霞;性别:女;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9月4日13时,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张蓓、曹哲进入阿拉山口万盛商店,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事项后与负责人廖新霞一起对其店内销售货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该食品店内的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统一卤肉面7袋,规格为100克每袋,生产日期:2017年11月3日,保质期:6个月;康师傅香辣牛肉面4袋,规格为100克每袋,生产日期:2017年11月6日,保质期:6个月;康师傅红烧牛肉面4袋,规格为100克每袋,生产日期:2018年2月2日,保质期:6个月;康师傅麻辣牛肉面2袋,规格为100克每袋,生产日期:2018年1月31日,保质期:6个月;康师傅麻辣羊肉面2袋,规格为100克每袋,生产日期:2018年1月31日,保质期:6个月,笑厨香醋2袋,规格为383毫升每袋,生产日期:2017年6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笑醋酱油2袋,规格为383毫升每袋,生产日期:2017年5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摇摇乐3袋,规格为46克每袋,生产日期:2017年12月7日,保质期:6个月;糕度手撕面包7袋,规格为40克,生产日期:2018年1月13日,保质期:6个月;桥利园蓝莓面包3袋,规格为55克一袋,生产日期:2018年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以上食品均为正在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涉案金额共计68.5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相关证据:1.当事人廖新霞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1份;3.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明1份;4.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5. 对当事人廖新霞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6.当事人提供进货购进记录4份;7.过期食品照片;8.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我们认为,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并书面提交减轻处罚申请,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查扣过期食品
2.行政罚款贰仟元(2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服务设施4号楼)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10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