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市)市监罚〔2019〕2号
当事人:孙桂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拉山口市一分利平价蔬菜粮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2MA77U8YWXK
经营场所:阿拉山口市金口岸市场13-50号
身份证号码:412702******067001
联系电话:15809096896
5月31日,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受我局委托在阿拉山口市一分利平价蔬菜粮油店抽检2公斤鸡蛋。2019年6月26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抽检报告,抽检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恩诺沙星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该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可以在7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放弃复检。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的证据进行提取,当事人只提供了鸡蛋供货商的联系方式。根据询问笔录得知,孙桂芝将抽检的同批次鸡蛋剩余的30公斤已销售完,进货金额440元,销售金额460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孙桂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当事人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当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用于说明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孙桂芝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说明当事人购进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
5、检验报告1份,证明抽检的鸡蛋结果不合格。
6、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抽样检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1份;
7、承检单位阿拉山口市海关技术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8、承检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9、承检单位更名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10、当事人孙桂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其购进鸡蛋的行为及购进金额。
当事人孙桂芝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存在“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且截至目前,当事人和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店与抽检同批次鸡蛋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反应和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处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能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整;
2、处以罚款10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10020元(壹万零贰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团结北路487号)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9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