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8〕3号
当事人:阿拉山口市老蒋川味卤肉店(蒋祖光);地址(住址):阿拉山口市博尔塔拉路英吉沙巷91号;邮编:833418;《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6527020001563;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92652702MA77U4B43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祖光;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3日20时,我局执法人员陈国军(执法证号:市场E040003)、曹哲(执法证号:市场E040006)在阿拉山口市老蒋川味卤肉店内检查时,在后堂发现亚硝酸钠1包(规格:1千克每包),剩余0.68千克。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蒋祖光询问了该物品的使用情况后对该物品进行了扣押登记,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和录音。10月25日,执法人员陈国军(执法证号:市场E040003)、曹哲(执法证号:市场E040006)在对当事人王小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时被告知此时正在使用23日晚没收亚硝酸钠时露出的部分浸泡猪大肠,执法人员立即到达该店对该店浸泡的猪大肠和卤制完成的猪大肠进行查封扣押并送检。检验结果显示猪大肠(卤制)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结果数据:<1(检出限为1mg/kg)、标准值:不得使用、评价:合格、检测标准:GB5009.33-2016;猪大肠: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结果数据:未检出(检出限为1mg/kg)、标准值:不得使用、评价:合格、检测标准:GB5009.33-2016。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麦美英手中,当事人未提出复检。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2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检验报告2份;8、现场录音1份;9、扣押物品现场照片1张;10、抽样现场视频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存在“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节。且截至目前,当事人和我局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店卤制食品造成身体不适的情况反应和投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处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与阿拉山口鑫鑫商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物品;
2、行政处罚:20000元(贰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博乐市五台路州直综合服务设施4号楼)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南路19号)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9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