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市市监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阿拉山口市新便之邻超市(刘茂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阿拉山口市新便之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2702MA77R4FL13
经营场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幸福苑小区3号楼102室
经营者:刘茂琼 联系电话:15509095297
身份证号码:51929196809102222
联系地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幸福苑小区3号楼102室
2020年8月5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曹哲(市监E000006)、伊尔返·阿里木(市监E000012),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阿拉山口市新便之邻超市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店中间货架摆放的红牛、奥利奥均没有价格标示。
经调查,未标明价格红牛、奥利奥均摆放于经营区货架中,属待销售商品。再查,经营者刘茂琼提供相关购货凭证,未标明价格红牛、奥利奥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经营者刘茂琼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负责人身份。
3.《现场笔录》1份,用于说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5.现场照片,证明商品未标注价格。
2020年8月7日,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该店经营者刘茂琼并签收。截止8月10日,该店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确认的违法事实、证据、强制措施、适用法律、行政处罚内容均未提出异议。
阿拉山口市新便之邻超市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㈠责令立即改正;
㈡处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名称:阿拉山口市财政局,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