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工商检处字〔2019〕 01号
当事人:叶尔肯·杰米西拜;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654221******091615,联系电话:13139996669。原住址新疆额敏县塔城地区种羊场多拉那布拉克村236号,现住霍尔果斯亚欧南路3单元501室。
2019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挥军、周其林、曹轩等在对阿拉山口市准噶尔路汽车站门面房商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辆车号为新G-B9Y96轻型厢式货车正在给一商铺批发销售进口商品,当事人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2019年4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对其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1日。在未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阿拉山口市从事商品批发销售经营活动,2019年4月11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当事人以40元一瓶的价格已对外销售蜂蜜120瓶,违法所得240元。该案涉案金额508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无照无证经营情况。
证据2:对当事人叶尔肯·杰米西拜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地点、起始时间及销售情况等。
证据3:对布拉西别克·塞依提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旁证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从事无照经营的地点、起始时间及销售情况等。
证据4:提取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份,用于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证据5:提布拉西别克·塞依提《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份,用于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证据6:提取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商品送货单1份,用于证明销售数量及价格情况。
证据7:提取当事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1份,用于证明其从事无证经营活动所使用的车辆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叶尔肯·杰米西拜送达阿市工商听告字〔2019〕第1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四、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属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
我们认为,本案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4760元整。
三.其他处罚情况: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阿拉山口支行(账号:65001731100059697989 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东街1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博乐市团结路156号)或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8号)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地址:阿拉山口市准噶尔路)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