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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疆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5日 11:31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

新政发〔2020〕1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

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坚持就业第一,把就业作为

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

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确保我区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

定。但今年以来国内外风险挑战增多,稳就业压力加大。为全力做

好我区稳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

见》(国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1+3+3+

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体会议精神,把稳就

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有利于

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

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

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

—2—

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

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返还的落实力度。参保

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对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各地要将受疫情影响企业、困难企业职工

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重点支持范围,困难企业组织开展的

职工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

(含初中级就业技能培训)等全部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实施期限

至2020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

委、应急管理厅

(二)阶段性“免、减、缓”企业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

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

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

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

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

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社

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

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3—

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

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各部门间要加强信

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自治区将根据社保费减免情况,

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

政策工具正向激励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

业信贷投放。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

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

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

和信用贷款。持续落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引导融

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

企业融资难问题。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的

降费奖补政策,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对上年度扩大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

机构进行奖补。发挥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

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效增加就业。发挥各级金融监管机构作

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

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提升融资服

务效率,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

断贷。

—4—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保监局

(四)引导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承接产业转移,深化与中央企

业、对口援疆省市企业的深度合作,引导东部地区产业有序向新疆

梯度转移,特别是高水平高质量承接装备制造、电子产品组装加

工、电子信息等组团式、链条式、集群式转移,加强高新技术、高端

制造、战略资本等领域省际产业板块合作。积极承接中东部产业

转移,坚持就业第一、重在南疆,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

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政策

精神,支持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入驻全疆各地重点纺织服装工业

园区和产业集中区,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厂房免费使用3年

的优惠政策。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

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支持园区标准化厂房和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园区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承接产业

转移能力,进一步扩大和稳定就业。积极利用国内各大展会平台,

组织企业参展,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

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五)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密切关注企业经济发展和裁员动

向,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监管。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

系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

—5—

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

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切实稳定职工岗位,切实稳定劳动关系。对企

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工会等组织应密切

关注,先期介入,建立应对措施。对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

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

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

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

告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

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实施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继

续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家

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促进形成示

范引领效应,推动家政高质量发展。将家政服务业、养老服务业职

业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支持民政、商务等部

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企业、行业等组织开展家政、养老

相关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

性质,均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

营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适合市场

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鼓励

—6—

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制定报废机动车管理实施意

见,全面开展报废机动车资格认定工作。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

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加强旅游公共设施

建设,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

务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文化和旅游厅、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七)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适当降低部分

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确

保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

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

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

息化厅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建立新疆小微外贸企业风险统保平

台。全面推广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积极推广出口企业无纸化退税

工作。上线发布出口退税手机A PP应用,向出口企业全程公布出

口退税办理进度情况,接受出口企业的监督,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

税平均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

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

际营销服务体系,推动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做大做强外贸综合

—7—

服务企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配合单位: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

(九)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

划引导,加快优化和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链企业之间相互聚合、

融合、耦合,提升产业协作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高效发展。充分发

挥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形成

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竞相发展的格

局。支持企业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开发和应用力

度。立足现有的产业基础和创新优势,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创

新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

造、新能源、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域形成一批对自治区经济社会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的创新成果。推进首台(套)、首批

次创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实施自治区首台(套)创新奖

励,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速首台(套)、首批次创新产品产业化进

程。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

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

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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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

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全面落实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用工

奖励补贴政策,引导用人单位长期招用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稳定

企业就业岗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

(十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创业创

新。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减化贷款流

程,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

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

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建立信用社区、信用园

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

效应。加快推进乌鲁木齐高新区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

目建设,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

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进一步发挥双创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实施“天山众创行动”,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

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带动高质量就业。

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

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和

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

—9—

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积极采取互动式教学方式,辅以创业

实训、观摩交流、创业指导等,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村域产业

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利用互联网平台,开

展“互联网+”创业培训模式。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1年以上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

厅、财政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扶贫办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

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从

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

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

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

均工资。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

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探索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十三)加强托底安置就业。要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

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

—10—

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

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

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

目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

长计划,统筹实施好“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等基

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一线成长成才,在脱贫攻坚

和乡村建设中锻炼提高。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

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扩大

就业见习规模,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

放岗位补助,支持企业开发更多见习岗位。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卫生健康委、团委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针对不

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

业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实施农

—11—

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

体专项培训计划。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培训任

务,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在核

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

倾斜。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

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

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

厅、残联

(十六)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

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落

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推进各地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

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

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生

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十七)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

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做好23家纳入自治区

产教融合试点建设企业培育工作,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产教融合试

点城市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享受政策支持,推动巴音郭楞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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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纺织工业技术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落实落地。积

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大我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

断提升各地实训能力。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

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

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继续推进内地和疆内

院校对南疆技工院校对口帮扶工作,支持南疆四地州“一县一技工

院校”建设,提高南疆四地州技工院校整体水平。推广应用职业培

训包,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六、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

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

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强就业

信息监测,完善线上失业登记入口,做好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

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地区共享。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

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

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

性失业的,要同步制定应对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

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允许延期至疫情

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

—13—

(十九)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

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级政府网站等网站公开发

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向自治区归

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全区公开发布。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

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

(二十)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各地(州、市)、各县(市、区)要

持续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专职人

员为骨干、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为补充的建设要求,通过轮

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做

实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

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

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

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服

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

七、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一)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

—14—

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

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

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失业保

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基金收入应收尽收。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十二)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

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

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

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

稳定性。

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切实

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

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统

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

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四)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就

—15—

业促进法》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

作,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

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

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

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指

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筹集就业资金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各地就业

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资金安排情况的考核力度,对就业资金支出合

理、认真落实就业资金预算的地区加大激励力度,就业资金执行缓

慢、没有落实就业资金预算的地区扣减就业补助资金。有条件的

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五)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

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

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强化就业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测,密切关注

和及时掌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

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六)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要在第一时间处置因

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

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

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16—

牵头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

(二十七)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各地要大力宣传党中央、

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

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选树一批

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及时开展宣传报道和表彰

激励。宣传、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发

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

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网信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7—

抄送: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

民检察院,各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驻疆各

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