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 《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6)17号)、《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因病退休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字【2005】386号)》
二、申领条件:
1、到达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根据人事档案进行核定)。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2、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3、特殊工种退休,参保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4、因病退休,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为国有企业女工人且2003年6月3日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满15年以上后又灵活就业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根据人事档案进行核定)。
三、申领资料:
1、单位或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退休申请;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龄认定单(根据人事档案进行核定);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文件。
4、单位或劳动保障站(所)审核盖章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审批表》3份;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有中断的需要补缴;
6、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7、本人的博州地区工商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退休人员向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退休审批文件及申领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2、初审。经办人员接件核对退休人员信息,审核相关资料。如资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返回自行补正。
3、计算待遇。经办人员将初审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计算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提交复核。
4、复核。科室交叉在系统中复核。
5、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
五、办理时限:
a)柜台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b)待遇初审岗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业务。
c)待遇复核岗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d)支付岗在每月25日前支付到位。
六、收费规定: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