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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费、抚恤待遇计(核)发流程

来源:阿拉山口市人力资源和社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2日 11:32     浏览次数: 打印    

一、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

二、申领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可以申领一次性死亡待遇。

三、申领资料:

1、申领人填写《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及退休人员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2、死亡人员死亡医学证明原件或销户证明原件;

3、死亡人员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委托书;

5、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领人博州地区工商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或法定供养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领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2、初审:市社保局经办人员即时初审相关资料,承诺办理时限。如资料不符合要求,申领人返回自行补正。

3、计算待遇。经办人员将初审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计算一次性养老待遇,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拨付单》,并在《申领表》和《拨付单》签名,系统和纸质提交复核。

4、复核:科室交叉在系统中复核,并在《申领表》和《拨付单》签名,提交审核(审批)。

5、审批:复核通过后分管领导审核后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6、发放:死亡待遇一次性计(核)发。

五、办理时限:

a)柜台工作人员接收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b)待遇初审岗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业务。

c)待遇复核岗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d)支付岗在每月25日前支付到位。

六、收费规定: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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