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流程
一、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2号令。
二、申报条件:包括新工伤、旧伤复发、转院转诊、康复治疗及辅助器材配置(更换)。
三、申报材料: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a)《工伤认定决定书》(首次申报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后续申报提交复印件);
b)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c)工伤定点医院住院(门诊)收费票据原件;
d)工伤定点医院住院(门诊)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e)工伤定点医院门诊检查报告单;
f)工伤定点医院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原件;(每一次就诊)
g)工伤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i)工伤定点医院出院证明书;
j)转诊转院疾病证明书。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需材料:
a)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和伤残等级结论书原件;
b)身份证复印件;
c)伤残鉴定费发票原件。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需材料:
a)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结论书复印件;
b)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原件。
c)身份证复印件
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材料:
a)工伤认定书原件;
b)工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c)死亡证明和销户证明原件;
d)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原件;
e)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养老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原件;
f)供养亲属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亲属属于未入户子女的,应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g)供养亲属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提供养父母、养子女收养法律文书复印件;其他供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h)供养亲属属于在校就读的学生,应提供学校的证明书原件;
i)供养亲属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j)供养亲属有配偶的,应提供配偶的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障待遇证明原件;
k)孤儿、孤寡老人,应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1、初审:初审人员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资料后,对符合政策范围内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对工伤医疗费门诊、住院、康复票据等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并在信息系统中检查参保单位缴费状态,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报销规定。资料不全的,申请人返回补正后再行提交。如不符合政策规定,初审人员提出意见及理由,退回申报资料。
2、复核:复核人对照纸质材料在系统进行复核。
3、审批:复核后先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签字。
4、拨付:将审批后的材料交基金财务科出纳室,基金财务科拨付报销费用。
5、归档:复核人员整理相关资料并立卷归档。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规定: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