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阿环改字[2018]2号
新疆昊泰方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754556662A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地 址:阿拉山口博尔塔拉路289-4号
身 份 证 号 码:371203******190315
我局于2018年5 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铁路散装线场地内石油焦无防风抑尘措施,有较大扬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散装线场内石油焦进行全面遮盖,并在装卸过程中进行喷淋降尘。
2、2018年6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环保局或者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