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阿市环改字[2018]3号
博州雪克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700055001621
地址:阿拉山口市东归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开提·阿不来提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8年未向我局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
2、你公司自2015年11月向新疆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转移危险废物后,剩余0.55t危险废物至今未按规定转移,此剩余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已达到2年8个月。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提供的资质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1、限于2018年8月10日前向我局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
2、限于2018年8月15日前按规定完成剩余危险废物的转移。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环保局或者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