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湖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7日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阿拉山口市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安全惠民”各项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35号)以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博州政办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阿拉山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对各镇、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第三条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每年与责任单位签订《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四条 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阿拉山口市将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成果考核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和综合性表彰奖励体系,对责任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六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标制定
第七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任务。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依据和原则:
㈠ 自治区、自治州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㈢ 自治区、自治州以及阿拉山口市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㈣ 坚持从严控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㈤ 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行业特点和区域差异。
第八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包括:
㈠ 重大、较大事故起数;
㈡ 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
㈢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包括:
㈠ 地方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㈡ 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㈢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㈣ 生产经营单位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㈤ 自治区、自治州确定的其它相对控制指标。
第九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包括:
㈠ 自治区、自治州以及市党委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
㈡ 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㈢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设;
㈣ 安全生产基层与基础工作;
㈤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㈥ 安全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㈦ 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
㈧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㈨ 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 目标实施
第十一条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与责任单位按年度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层层分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分析、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记入安全生产履职档案。
第十四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过程控制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坚持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及时分析、汇总、通报目标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实行排名,分先进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
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按镇、园区管委会、阿拉山口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50%的比例,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镇、园区管委会、阿拉山口市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得分80分以下,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
其他的确定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
第十七条 未与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的阿拉山口市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阿拉山口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其他考核事项:
㈠ 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㈡ 各镇、园区管委会和阿拉山口市各部门单位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取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先资格。企业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⑴ 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⑵ 瞒报、谎报事故的;
⑶ 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⑷ 自治区、自治州以及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
㈢ 责任单位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指标未超标,但单项事故超出本年度控制指标的,取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评优资格。
㈣ 车辆异地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组织提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全市通报签订《责任书》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授予奖牌、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予以罚款,责令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与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的镇、园区管委会、阿拉山口市有关部门、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
对与阿拉山口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并被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镇、园区管委会、阿拉山口市有关部门、企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金的30%用于奖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奖励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有关人员。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罚款的30%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有关责任人员承担。
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自筹。
第二十三条 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励、处罚标准等事项应当根据阿拉山口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阿拉山口市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阿拉山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要求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通报阿拉山口市纪委(监察局)、党委组织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阿拉山口市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不得评为当年阿拉山口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优秀等次,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