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党办发[2007]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0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上述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9、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
(1)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2)其他管理岗位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核准权限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既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自治区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2、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不同岗位的具体条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3、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跨岗位类别转换岗位的具体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24、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的内容:①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②单位设置岗位的原则依据。包括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③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包括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④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按照程序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时,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①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三定”方案;②人事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通知;③人事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职数通知;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⑤事业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花名册。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①实施岗位设置的工作安排(包括实施工作的时间、方法和步骤等);②岗位说明书(包括具体工作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岗位条件等);③实施岗位设置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包括实施岗位聘用、开展岗位考核和进行岗位管理的措施办法等);④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⑤实施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征求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增强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透明度,落实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5)集体讨论通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6)组织实施。在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等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5、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以下权限核准: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自治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地(州、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地(州、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州、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6、设置特设岗位,按第25条规定的权限核准、核销。
27、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六、岗位聘用
28、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9、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0、首次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以及《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规范岗位设置,做好政策衔接,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3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32、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认定的程序和权限:
(1)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分别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事厅认定。其中: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事厅认定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①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全部人员的聘用的合同及变更;②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六级以上职员、七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变更;③新增人员的聘用合同;④跨岗位类别转岗人员的聘用合同。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认定聘用合同的范围包括: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以下职员、八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三级以下工勤技能人员的聘用合同及变更。
(2)审核、认定时,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首次进行岗位设置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文本;②变更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变更前后的聘用合同文本;③新增人员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批准的新聘人员公开招聘方案、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新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文本;④跨岗位类别转岗人员的聘用合同进行审核、认定:聘用合同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聘用合同认定人员花名册、转岗前后的聘用合同文本。
(3)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认定办法,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制定。
33、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认定的聘用合同确定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对经认定跨岗位类别转岗的人员,按照新聘岗位登记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并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
3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将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3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兼职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7、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38、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未聘人员的管理,妥善安置人员。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党办〔200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原则上首先消化单位内部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予批准组织实施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七、组织实施
4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1、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42、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4、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拨核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5、各地区要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实施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