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国土资源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09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实施。
| 对国土资源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次/年
| 实地检查、查阅资料
| 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限期整改,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拒不整改或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处理或立案查处。
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或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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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探矿权、采矿权的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要求限期整改。
| 每年度1次
| 采取实地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
| 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处理或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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