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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22:13 浏览次数:

项目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要求

1

对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行政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2

对超载放牧的行政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超载放牧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超载放牧

3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4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5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开垦草原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非法开垦草原

6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7

对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草原上行驶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草原上行驶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草原上行驶

8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

9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10

对在生鲜乳收购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生鲜乳收购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2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违法收购生鲜乳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违法收购生鲜乳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14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15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16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7

对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18

对未经批准兴办各种场所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19

对未检疫向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及产品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20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新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1

对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2

对不遵守规定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

23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24

对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25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26

对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27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28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29

对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30

对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31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3

对“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尚不构成犯罪”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34

对“屠宰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屠宰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35

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动物疫情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兽医主管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动物疫情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36

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三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

37

对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或者冒用、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39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40

对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41

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42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或者运输肉品违反规定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或者运输肉品违反规定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47

对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48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49

对养殖者的行政处罚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50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51

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检、重检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监督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52

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现场检查

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畜牧兽医办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是否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检、重检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以及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设备等是否符合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每年不低于3次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